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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疫区农村灭螺工作所需劳力和资金,应当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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