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12号
江西省计委、电力公司:
江西省计委报来的《关于上报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赣计商价字[2003]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江西省分两步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第一步,自2003年5月1 日抄见电量起,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实现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6元(含税,下同);省电网直供居民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51元。第二步,自2004年1月1 日抄见电量起,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56元。
二、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各县(市)的趸售电价,由省计委在不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的前提下,按照从严控制趸售县(市)供电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报我委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规定,在江西省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提取中央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范围及时间按《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