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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 1996-09-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6]第224号、沪财综[1996]56号

  经市府领导同意,对沪嘉、莘松两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三、请有关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四、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调整表   票级 现行收费标准(元)调整后收费标准(元) 1 载重2T(含2T)以下(包括中小型客车) 5 10 2 载重2T-5T(含5T)(包括大客车) 10 20 3 载重5T-10T(含10T)(包括绞接式客车) 20 40 4 载重超过10T的车辆,以每10T(不足10T以10T计)为一级 +20 +40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双向收费标准。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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