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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 1996-09-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6]78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上市股份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市府领导对上市股份公司国家股配股资金使用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经市政府批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内有国家股的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均适用本通知。

  二、试点公司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内应缴实缴的所得税按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作为该试点公司国家股配股资金的来源之一,在试点公司实施配股时用于国家股配股。其具体内容、计算方法、手续等按沪财企一[1995]136号文规定办理。

  三、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试点公司实施配股前,利用资金的间歇有偿使用。财政部门将专户存储的试点公司可作为国家股配股的资金,按照产业发展要求短期内用于试点公司资金融通,缓解资金紧张矛盾。

  四、资金融通的主要内容为小额短期资金贷款和“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五、贷款支持的对象为经营业绩优异的试点公司,以及为调整产品结构、研制新产品,生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质量和有市场的产品而进行“短、平、快”技术改造的试点公司

  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计算。

  七、市级试点公司的贷款由上海市财政局第六分局办理,具体贷款手续按第六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县所属试点公司可由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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