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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2 生效日期: 1996-07-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对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经济活动秩序、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3月,市财政局已按去年10月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的精神,发出了《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沪财会[1996]27号),对此工作作了先期布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华建敏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正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周有道、市财政局副局长郁子冲、市财政局副局长蒋卓庆、市国税局副局长谢华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健龄、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文蔚、市监察委副主任沈红光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郁子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也应相应建立由政府或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挂帅,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凡已成立领导小组但其组成人员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凡本市所属各种性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开展检查、整顿。各单位要在全面检查1995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将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所列问题作为重点整顿内容,即:
  (一)故意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任意结转收入、成本、费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二)使用非法收据凭证,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利用投资等名义转移资产,公款私存,侵吞、挪用、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
  (三)将国家资金和收入化为集体资财,擅自收费,牟取不正当收入,混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和利益;
  (四)假造票据、发票,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收;
  (五)转移预算内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
  (六)内部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上述重点整顿内容中涉及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整顿的方法
  采取自我检查、整顿和重点检查、整顿相结合的方法。各单位必须根据本通知和市财政局印发的自查提纲及自查表进行自我对照、整顿,然后写出自查和整改情况的书面总结,连同原自查表和本次自查情况登记表一起上报。自查整改面必须达到100%,凡未认真进行自查、未上报书面材料的单位必须重新补课。在普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比例一般为: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根据市区和郊区企业公布的结构不同,市区应适当提高国有企业的比例,郊县应适当提高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比例。
  在重点检查中,应把下列单位列为重点检查的首选单位:
  (一)自查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单位;
  (二)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在盈亏上存有疑问,其盈利状况同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不符,可能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有其他问题的企业;
  (三)新近建立的“三产”企业;
  (四)因内部管理混乱多次发生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单位;
  (五)行政领导调动频繁的单位;
  (六)短期内享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单位;
  (七)会计人员素质较差或调动较频繁的单位;
  (八)历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未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
  (九)各地区、各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
  重点检查的形式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由财政税务监交机关在下列形式中选择确定:
  (一)由各主管部门抽调人员进行直接抽查;
  (二)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单独抽查;
  (三)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联合抽查;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
  重点检查的内容可根据自查的内容适当缩减,并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报表有无虚假情况,包括是否向不同部门报送不同内容的会计报表;
  (二)有无通过滥用会计科目达到转移资金、虚报经营结果等非法目的的帐务处理情况;
  (三)资金和物资的收、付、存是否按制度规定严格手续,料、工、费等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随意核算的混乱情况,各种必要的内部审核、牵制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地执行。

  四、检查、整顿工作的进度
  检查、整顿工作已从今年3月底开始,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三个阶段,具体进程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执行。6月至9月底开展重点检查,9月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汇总整理并书面上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10月份将本市的整顿情况及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及财政部。

  五、整改的要求
  各单位要通过检查、整顿,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一)必须根据“两则”、“两制”的规定,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报财政税务监交机关备案。凡未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虽已制定但未上报备案的,必须随同检查整改总结等一并上报。
  (二)各单位领导必须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改进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三)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财政税务监交机关和主管的财务部门有责任督促、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整顿工作的政策规定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属于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单位领导人的职务;属于主管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属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报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在具体执行中,对自查整改中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不予处罚,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应当建帐而未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单位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整顿中查出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单位,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核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由财税部门负责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对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七、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开展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工作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各单位的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提高自查质量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基层企业的自查指导和监督,提高自查质量,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自查整改中。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不认真自查、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保证重点检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严格验收标准
  各区县、各部门要针对整顿活动中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整顿工作的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验收中的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认真填报报表
  各区县、各部门要布置、督促各单位除填报《上海市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情况表》外,还要按照中央要求分别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略))并将该表按自查和重点检查分别汇总,并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略)),9月底以前将汇总表随同重点检查总结及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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