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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30 生效日期: 1994-01-3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的统一管理,满足单位和个人安装电话及其它通信设施需要,根据建设部、邮电部邮部联(1992)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包括各县、市规划区)审批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民用建筑、人防设施等其它建筑项目,必须结合土建工程预埋通信管线。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含成片开发的小区)范围内的邮电局所设置、服务网点用地;建设项目到邮电局主管线处的通信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第四条:预埋通信管线应通达建筑物下列范围:
   1、工业建筑的每层和每个作业间内。
   2、商店、科研、教学等建筑的每层或部分房间内。
   3、办公楼、宾馆、州等建筑物的每个房间内。
   4、多层住宅楼的每套住宅内。
   5、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建筑物。
   6、人防设施应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预设通信管线。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邮电主管部门是预埋通信管线设施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局负责工程建设预埋管线规划;市计委负责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市邮电局负责预埋通信管线的技术工作,并会同上述单位竣工验收。

  第六条:新建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预埋通信管线规划。通信管线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邮电等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建筑单位应将其列入建设项目内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时,凡内部有电话交换系统设计的,必须委托通信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不设内部电话交换系统的,可委托具有通信专业设计资格的设计,并经市邮电局会签。

  第八条:预埋通信管线的设计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九条:预埋通信管线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也可由市邮电局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条: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建筑单位是否已将预埋通信管线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对未纳入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计委组织市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市规划局、市邮电局参加预埋通信管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向市邮电局提供预埋通信管线的竣工图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后的预埋通信管线工程由市邮电局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凡造成预埋通信管线损坏,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市邮电局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城市通信需横跨道路也应预埋通信管线,所需费用应纳入城市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之内。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预埋通信管线的建设项目市城建部门不予验收,市规划局不予退还工程保证金,未按设计规范预埋通信管线,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市邮电局不予保证其通信设施的安装。

  第十五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预埋通信管线的用户申请安装电话,市邮电局应提供时速、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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