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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住房困难户职工购房办理公积金抵押贷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委、办、局、区解困办:?
    市解困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在江西中路170号三楼市解困办会议室,召开了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职工购房办理公积金抵押贷款协调会议。会议一致认为,住房解困工作是市政府重点实事项目,本着实事特办的精神,凡住房困难户职工购房办理公积金抵押贷款,应在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合理减少程序,简化手续、方便于民,以推动有偿解困进程。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住房困难户职工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开发商已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初
始登记。?
二、住房困难户职工向建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一)购房申请表;(二)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三)30%购房自筹资金付款收据;(四)所购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或产权登记复印件(经市解困办认可盖章)。建行信贷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受理贷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明确贷款意见(如银行给予贷款不足房价的70%,购房人需到市解困办指定的银行补交差价款)。?
三、对住房困难户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交付30%房款的对象,凭付款收据,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并向建行提供有关证明后,其贷款利息仍按原利率计算。?
四、购房人与贷款银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经公证后,购房人持贷款银行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购房申请表、购房合同、30%付款收据(包括差价收据)、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书、抵押贷款合同,以及房地产测绘报告(区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等,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即将“收件收据”发给购房人。?
五、贷款银行在收到“收件收据”后的五个营业日内予以放款,并解入市解困办的银行帐户内。?
六、购房人将银行贷款的凭证交给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在收到上述登记资料和贷款凭证之日起的四十日内,办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书,分别发给购房人和提供贷款的银行作抵押。??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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