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8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颁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本规定有关基数的核定和具体管理办法等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我省对地(市)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了“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执行三年来,总的效果是好的。
  为了适应和推动我省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新形势,现就改进省对地(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深化改革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责、权、利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财权和事权,增强地市县财政的活力;在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前提下,保证省级财力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在与今后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总方向相衔接的前提下,实行区别对待,层层包干;包干办法力求简明易懂,计算方便。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预算管理体制。

  二、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进口调节税;海关代征的十七种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出口企业退产品税、增值税;国库券收入;中央级其他收入。
  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耕地占用税的50%;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中央分成的收入;除十七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比基数增长部分的50%;按规定应上交中央的专项分成收入等。
  (二)省财政的固定收入:建筑税;盐税(扣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
  除十七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增长部分上交中央财政50%由省财政上交),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工商统一税以及海关罚没收入;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省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资源税、利润、亏损补贴以及省供销社、省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省级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其他收入;债务收入。
  下列收入省财政固定分成70%:烟类产品税(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福州二化工厂、三明钢铁厂、三明化工机械厂、三明化工厂、福建水泥厂、永安维尼纶厂、南平造纸厂等七个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以及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
  (三)地、市、县财政收入:除已划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以外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地、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地、市、县级预算内自筹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其他收入。
  (四)征收排污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市、县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十七个贫困县和宁德地区以外,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每年固定上交15%。
  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属于中央财政支出:地质勘探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安全业务费;统计业务费以及中央级的各项支出。
  (二)省财政支出: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税务事业费以及省级事业行政经费;省级债务支出等。
  (三)地、市、县财政支出:地、市、县财政预算内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地、市、县债务支出等。
  (四)中央或省财政专案拨款支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经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支出等。
  
  三、收支基数的核定办法财政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七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计算核定。
  财政支出基数。本着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一九八七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包括中央压支借款)计算出各地、市的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数。
  粮食企业亏损和价差补贴按一九八七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
  按上述办法核定收支基数后,凡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地(市),定额上缴;凡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地(市),定额补助。
  
  四、分成办法
  (一)福州、三明、建阳三个地(市),收入比核定的收入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定比)办法。其中:福州市,市分成60%,省分成40%;三明市,市分成60%,省分成40%;建阳地区,地区分成70%,省分成30%。
  (二)泉州、莆田、漳州三个市,实行递增上交办法。以省核定的定额上交数为基数,每年递增10%。
  (三)宁德、龙岩二个地区,收入比核定的收入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增收全留办法。其中:宁德地区三年(即到一九九○年);龙岩地区二年(即到一九八九年),到期后增收分成办法另定。
  各地(市)对所辖市、县确定分成办法时,对于省政府确定的十七个贫困县、六个限期“摘帽”的补贴县和石狮市、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省规定期限内应继续实行增收全留办法,其余市、县可分别实行固定比例分成,递增上交或递减补助等办法。
  
  五、省和地(市)与补贴县原来已签订的“摘帽”协议应继续执行,因收入上下划等变动因素,可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但原协议的“摘帽”数额,不作变动。
  
  六、本规定实行后,各级财政都必须自求平衡。由于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变化,新建、扩建企业投产,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开征新税种等收支变动因素,一般采取单独结算,不再调整分成办法。由于调整价格、增加人员、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定额缴补数额和分成办法。省各部门未经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同意,均不得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否则地、市、县可以不执行。

  七、地(市)仍建立一级财政,地(市)对所辖县、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地(市)按照本规定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五年不变。

  九、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关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十、厦门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