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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巴公镇北板桥煤矿“10.22”瓦斯燃烧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24 生效日期: 1992-12-2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100号

郊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研究,决定对北板桥村办煤矿“10.22”重大瓦斯燃烧事故的有关责任着作如下处理:
  1、副矿长兼坑口主任原林明,负责该坑口全面工作,作为当班值班领导,对矿井多次停电,主扇停转等现象,没有采取停止生产撤离人员等果断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职务,经济罚款1000元之处分。

  2、矿长冯春根,作为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存在着无专职瓦检员、安全员、四员无证上岗等现象无补救措施,事故发生后又不及时上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经予撤销职务、经济罚款500元之处分。

  3、瓦检员郭长明、电工许作胜对事帮也负有重要责任,分别给予经济罚款500元

  4、巴公镇镇长毋余庆,分管工业负责人牛天林对煤矿连续发生伤亡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令毋余庆、牛天林写出书面检查。

附:北板桥煤矿“10.22”瓦斯燃烧事故调查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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