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1]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促进我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委[2001]14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法制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局依法处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法制局依法办理。
经市法制局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市法制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未能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由市法制局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撤销该单位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当事人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市法制局办理应诉事宜。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开展,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