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对于反腐倡廉,依法行政,避免国家资金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重要性,做到局部服从全局,积极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措施,确保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意见
  (西安市财政局 1999年11月9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预(1999)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要求,“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周转金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对于已经设置和发放的周转金,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进行整顿”,并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全部清理整顿工作。国务院同时明确规定,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二、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这次清理整顿的有偿使用资金是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用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预算外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的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是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三、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涉及市级有关部门,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西安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张广元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蒲承民、市审计局局长花建中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属临时机构,负责领导全市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按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向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转发,同时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也相应成立清理整顿小组,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四、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按省上要求,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资金采用内部整顿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在2000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主要内容:一是,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有偿使用的资金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二是,是否在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借款)做到只收不贷,存款帐户是否冻结,做到只进不出;三是,核对帐目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四是,自查总结的书面材料和有关报表于1999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主要内容:按照《全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意见》及通知要求,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对各单位的有偿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按财经纪律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重点检查情况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整顿阶段。主要内容:重点做好借款清收工作,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逾期的借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回收;对形成的呆帐借款,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顿阶段工作于2000年8月底结束。
  (四)总结阶段。主要内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清理整顿工作于2000年11月底全部结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