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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的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兴业,促进西安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从事引荐外商投资的中介活动,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市外经贸局认定。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生产类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
  (二)非生产类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五条 奖励中介人的程序:
  引荐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中介人可填写《引荐外商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外资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详见附件),由区县、局、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外经贸局审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中介费。初审和审查应分别在10天内完成。
  第六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季度由市外经贸局将拟支付的中介费金额汇总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兑现,年终按实际奖励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全额拨付并进行审计。
  第八条 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中介费,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属外籍人员,可依法汇出国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26日公布的《西安市奖励引荐外资中介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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