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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章乱建和占道经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3 生效日期: 1999-02-13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1999]1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违章乱建和占道经营活动,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乱建。属于违章乱建的,供水、电业部门不予接水、接电,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正在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主动拆除其违章乱建。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主干路两侧禁止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占道经营;在其它道路两侧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占道经营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乱批、乱建和占道经营的,由市城管监察支队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清理,对逾期拒不拆除、清理的,由市城管监察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四、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妨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政府在市城管监察支队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3226519)。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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