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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总体方案》和西安市市容环境秩序整治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违法建设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尽快拆除我市占道建筑和违法建筑,改善市区交通环境和城市容貌形象,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主干道(一、二类道路)、次干道(三类道路)与主干道交叉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种建筑物为占道建筑物。
二、凡属上述占道建筑物在道路形成后搭建的,产权单位应无条件拆除。道路未形成之前就已存在的建筑物,由道路代征单位或部门负责按照《西安市城市拆迁安置办法》申请拆除。已经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联营的,应撤销租赁或联营合同,予以拆除。
三、经市政、公安、工商、市容、园林等部门批准的占道建筑物和占道经营,由市政、公安、工商、市容、园林等部门撤销占道经营建筑物的占道许可证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由搭建单位和部门自行拆除,市政、公安、工商、市容、园林等部门负责监督。
四、业主在建设过程中搭建的占道建筑物,以及委托实施单位和个人搭建的占道建筑物,由业主负责拆除或负责监督拆除。若按期不能拆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项目实施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直至拆除占道建筑物的工作完成后恢复施工。
五、占道建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方案中已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
六、占道建筑物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审批手续,并负责监督拆除。
七、占道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仍未拆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市政、市容、园林、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八、占道建筑物由于历史原因或因城市规划的变更所遗留的问题,由产权单位根据历史档案或其它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西安市拆除占道建筑物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西安市城市拆迁安置办法》实施拆除。
19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