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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努力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以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按照我市现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尽快建立城市配套费统征统管、集中使用制度,以强化资金征管,防止资金流失。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开征范围
第一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汉台区及南郑县,其它各县的征收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新征用土地和在已征用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及个人都应按如下标准缴纳配套费:
(一)凡征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实际划拨土地面积计算征收配套费。在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按每亩三万元计征;在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其它区域及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按每亩二万元计征;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其它区域按每亩一万五千元计征;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区域进行建设统一按每亩一万元计征。
(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征收配套费。在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计征,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其它区域按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计征,在城市规划区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按每平方米二十元计征,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其它区域按每平方米十五元计征;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区域统一按每平方米十元计征;商品房开发不分建筑物性质,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乘以1.20系数计征。
(三)工业厂房及仓库,以工程所在区域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按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属高新技术产业的科研及工业建筑,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及其它各组团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收取配套费。
(五)各类构筑物工程,统一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3%收取配套费。
(六)经批准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及其它各组团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以实际建筑面积,统一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计征配套费。临时建筑逾期不能拆除,经批准近期使用的,按每平方米10元加收城市配套费。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含大河坎)及褒河车站的配套费,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市建委负责组织征收,新征土地由市土地局负责组织征收,征收的配套费统一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储存。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含大河坎)及褒河车站配套费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委根据本规定征收标准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各组团配套费的征收,由汉台区和南郑县人民政府按本规定征收标准分别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征收,专项用于征收地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减免办法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应足额征收,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
(一)凡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污染治理等工程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应于免征。包括:
1、城市供水水源地、水厂、输配水管网及附属生产性项目;
2、城市道路(含过境交通)、桥梁、广场、公共绿地、排水、污水处理和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
3、专用人防工程及各种军事设施工程。但不包括住宅及其它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5、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食堂用房;
6、医院的门诊楼、化验楼、住院部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办公等其它用房;
7、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非经营性用房及社会慈善事业建设项目;
8、由财政直接投入的行政办公及其它管理用房。
以上项目,由组织征收部门经审查、登记、核准后,再办理免征手续。
(二)任何建设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土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30%以上,可免征配套费。代征土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在30%(含30%)以下,可酌情减征配套费。代征道路的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计算核定,负责组织征收部门按本规定计征配套费。
(三)凡符合汉中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统一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汉政发[1999]7号)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申报,经负责征收部门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需要减征或免征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八条 配套费征收应足额计征,及时入库,不得拖欠,否则,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含大河坎)征收的配套费,近期主要用于“一江两岸”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市级征收的配套费在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各组团征收的配套费,由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征收地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核算。
第十三条 配套费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凡现行配套费征收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统一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说明
1、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指:东至吴基庄,南至卢家沟,西至沙沿路,北到108国道及鑫源开发区、褒河车站规划用地范围。
2、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指:朝阳路以西,大河坎南二环路以北,明珠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范围。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组团指:周家坪、河东店、铺镇、圣水寺规划用地范围,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成区和非建成区由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此《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市政府汉政办发(1999)32号文件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