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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9 生效日期: 1989-05-2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国省营厂矿企业:
  为在我市尽快推开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的工作,现转发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房屋自管单位:
  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城镇房屋产权不明,产籍不清的现象十分普遍,产权纠纷日益增多,这很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城镇管理,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以法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建设和管理好城市,巩固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结果。我市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组统一领导,市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力争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实质上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加强领导。

  三、产权清理。登记后及时发给产权人合法证件,证件统一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标准式样。市按省要求使用套印“晋城市人民政府”公章的权证,权证全市统一印制。

  四、切实搞好产权、产籍干部的培训。各县(区)要组织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对登记发证人员进行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基础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各级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使这项工作能够在短期内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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