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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政府工作人员请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07 生效日期: 1988-06-0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34号

市直各委、局、办及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政府工作人员请假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工作人员请假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工作职责,严格组织纪律,克服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对市政府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物作如下斩行规定:
  一、市政府各部门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对本职工作,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离职守,贻误工作。

  二、市政府各委、局、办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到外省市活动的,副职干部必须向正职请示, 正职干部必须向分管副市长请示,经允许后方可外出 ,并要安排好家里的工作,不得使工作中断和贻误。

  三、市政府各委、局、办正副职干部因私事不能到岗工作的,副职干部七天以内需向正职请假,七天以上需向分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正职干部七天以内需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七天以上需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四、市政府各委、局、办正副职干部因病需要治疗休息的,经医院证明,一个月以内的需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一个月以上需要向市长请假,均应办理病假手续。六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制度。

  六、市政府各委、局、办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请假制度,由各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精神,具体制定,付诸执行,并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以便在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吸章可循,有据可考。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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