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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原油成品油厂、销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电函发(1998)26号

  各地、市物价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各油田、管理局、炼油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原油价格改革,集团公司正在研究内供原油的方案,并正在与石化集团公司协商外供原油的价格方案,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在下达之前暂按现行办法结算原油价格。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石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规定,汽油、柴油的出厂价、批发价、批零差率由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自主制定。经研究,集团公司决定:
一、生产企业汽油、柴油出厂价
  (一)集团公司所属炼厂标准品90#车用汽油出厂中准价平均为2100元/吨,0#柴油出厂中准价平均为1900元/吨,各炼厂具体执行的标准品汽、柴油价格详见附表一。非标准品出厂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石油集团所在区域内的地方炼厂,按照所在省区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炼厂的出厂价格执行。
  (二)供给军队和国家储备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定价未下达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供交通、铁道、民航、新疆建设兵团等原直供用户的成品油,在国家规定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未出台前,暂按现行出厂价格执行。
  (四)其他产品价格。
  民用液化气、灯用煤油、非化肥用重油、化工轻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未下达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化肥、农膜料的出厂价格仍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其他化工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汽、柴油的批发价格。
  石油集团所辖的十一个省、区、市石油公司,具体执行的汽、柴油(标准品)批发价详见附表二。
三、汽、柴油的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经公布了各省区市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根据目前市场零售价水平和各省市石油公司意见,集团公司在5%的权限内,制定了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具体执行的汽、柴油零售价,详见附表二。
四、石油集团公司在南方十九省区市的销售机构,执行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当地省区市的批发、零售价格。
五、两大集团公司之间汽、柴油的购销价格。
  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必须加强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之间的合作,对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从东北下海、入关和从西北东调的汽、柴油,石化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西调的汽、柴油,由两大集团公司协商具体价格和数量,各销售分公司和各省市石油公司按照统一协调的价格和数量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六、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通知》规定,出厂价、批发价的调整权限和零售价的浮动权限统一集中在集团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都不许擅自变动价格。
七、加强管理监督。
  为保证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必须严肃组织纪律。集团公司强调:
  1、各所属炼厂必须严格完成原油加工计划,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所规定的汽、柴油出厂价格,不得自行组织批发、零售业务。
  2、各省区市石油公司的销售价要坚决执行城乡一价、全省一价的规定和实行配送制的要求。为解决运费不均衡问题,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建立结算中心,通过改进财务结算筹办法解决。《通知》下发后库存的汽、柴油也要按调整后的价格销售。对所属加油站和接受供货的社会加油站都要严格管理,要求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3、各级财务、审计、监察部门,都要加强对石油价格的检查和监督,对于低价倾销、随意降价、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配合当地物价部门,按《价格法》从严查处。
  4、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要求,从6月5日起,每周四向集团公司财务局税价处和销售公司企业管理处书面执行有关价格执行情况。财务局传真号码:(010)62095126销售公司传真号码:(010)6209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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