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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 1998-05-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8]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自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我省在1998年基本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以来,全省扫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1997年底,共有78个县(市)通过验收,占全省107个县(市)的73%,人口覆盖率达到82%,青壮年文盲率降到了5%。但从总体上看,全省扫盲工作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目前还有29个县(市)未通过扫盲验收。现在距我省完成扫盲任务的期限只有半年时间,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坚持不懈地抓好扫盲工作,确保我省如期完成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落实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把扫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村要层层建立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责任制,并把扫盲教育列为考核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扫盲工作人员的待遇。要继续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真正使其成为农民群众学习文化和致富本领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5]93号),确保农村教育费附加的5%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从1997年起,每年从省级教育专款中列支10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以及解决教材和有关突出问题,各地、市、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专款。

  二、巩固义务教育成果,坚决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本辖区学龄儿童数,下达入学通知书,由村委会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交监护人。工商企业严禁使用童工。凡使用童工者,由教育部门会同劳动、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要建立辍学报告制度。学生辍学,学校和村委会应及时动员;动员无效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入学的,应强制监护人送其返校就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当地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提供助学金、减免杂费和书本费,保证其正常学习。辍学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不断充实和完善教育内容,努力提高扫盲质量
  要继续按照学文化、学技术、治穷治愚奔小康的思路,全面规划扫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把学文化与学技术、扫文盲与推广科技知识紧密结合起来,使扫盲更加贴近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要根据农忙农闲的不同季节,采取集中办班、送字上门、包教包学等方式灵活施教。要注意把扫盲教育同法制宣传、“双学双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当地学校、文化馆(站)等设施,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盲能力的人参与扫盲教学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以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教师为主体的素质较高的队伍,以确保教育质量。

  四、切实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达标县,要切实抓好巩固和提高工作,按照“队伍不散,经费不减,工作不停”的原则,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扫盲后继续教育上来,建立起一个良性循环的教育工作机制,彻底根除扫盲一复盲一再扫盲的恶性循环。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脱盲学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县(市)教育部门要对脱盲学员的巩固情况,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抽查,并有针对性地定期进行培训补课,提高巩固率,降低复盲率。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委托省教委对已经验收的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将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称号,待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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