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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属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使用专用收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2 生效日期: 1994-06-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医院对公费劳保医药费报销范围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医院公费劳保医药费用管理的制度,根据本市收费管理和公费劳保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不属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费劳保医药费报销范围和非报销范围的医药费收入使用医药费专用收据的格式
  本市各医疗机构执行我两局沪卫财[90]第18号、沪财行[1990]第62号文印制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必须区分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报销收据”)和不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不得报销收据”)两种格式和两种颜色纸张印制。
  1.手工使用的“报销收据”在现行规定格式的医药费专用收据栏下加印(“适用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不得报销收据”加印(“适有于非公费劳保报销范围”)。“报销收据”一式三联,收据联为白色,记帐联为粉红色,存根联为湖蓝色;“不得报销收据”一式三联,收据联为粉红色,记帐联为湖蓝色,存根联为白色。
  2.计算机使用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在打印输出“报销收据”时必须在收据各联的明显空白处打印:本收据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不得报销收据”则打印:本收据不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

  二、关于“报销收据”和“不得报销收据”的使用和监督
  本市各医疗机构使用“报销收据”和“不得报销收据”应严格执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沪卫公医[9l]第12号《关于印发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贯彻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沪卫公医[93]第1号《〉及〈上海市贯彻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贯彻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沪卫公医[93]第1号《”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沪卫公医[93]第1号《关于实行〈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以及其他公费劳保报销的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要把公费劳保报销的有关规定印发至各有关临床业务科室,作为一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医院内各医疗服务部门开出的收费通知单和处方对不属公费劳保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必须明确注明或区分二种颜色,以便财务收费人员掌握。财务收费人员对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不论自费病人还是公费劳保病人一律开给“报销收据”;对不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一律开给“不得报销收据”。
  各医院门急诊收费和住院结帐应对不属于公费劳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收入单独统计,财务部门应建立“辅助帐”予以反映。
  各医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报销收据”和“不得报销收据”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对“报销收据”、“不得报销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关于“报销收据”和“不得报销收据”的执行时间
  各医院印制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原印制的医药费专用收据作为“报销收据”使用,直至用完;原印制的医药费专用收据作为“不得报销收据”使用的应在收据各联加盖“不得报销”章后方可使用至1994年7月底,1994年8月1日起本市各医疗机构对非公费劳保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收费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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