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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24 生效日期: 1986-05-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86]2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厂矿,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给予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二、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记功、记大功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处长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相当处长职务的人员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升级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处长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相当处长职务的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并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这些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先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奖励,须有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料,奖励登记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纪律处分,须有处分决定(包括简历、错误事实、危害程度、错误性质和处理意见),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二十份,并注明“审批”字样。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纪律处分报告,须分别附奖励登记表或处分决定。报告一式四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四、 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奖励和纪律处分,应以各委、办、厅、局,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告送省人事局承办。

  五、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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