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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3 生效日期: 1991-12-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外[1991]151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6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新所得各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新所得税示公布施行前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按照新所得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原理处理。即:依照新所得税法规定,其所得税率比新税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如: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额附征10%,即按2.4%的税率计征,合计税率为26.4%:企业所得税减半时税率为12%,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2%,合计税率为13.2 %.其余类类推。铖依照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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