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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对玻璃器皿中食器产品减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23 生效日期: 1993-11-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281号
许多分局来电,要求根据国税发(1993)006号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对日用玻璃器皿大类中的食器产品减按14%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精神,对食器产品的减税范围如何掌握,请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对照顾减税的食器产品范围明确为日用玻璃器皿杂件大类中的盆类、盘类、锅类、碗类、壶类、缸类、碟类产品。
  除上述列举外,其它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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