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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荒”地开发治理步伐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 1996-02-15
发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鼓励农村集体、农民、会各界开发治理利用“四荒”地资源,加快绿化灭荒步伐,提高“四荒”地产出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宝政发[1994]12号”《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凡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离退休干部、农户、其它经济组织和各种联合(联营)体,均可通过购买、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依法取得“四荒”地使用权,参与“四荒”地的开发,发展农林牧副渔业。

  第二条 宝鸡市境内国有“四荒”地和集体所有“四荒”地;目前仍未绿化的自留山、承包山、户包小流域;立地条件差的疏林地,近一、两年内新造的未成林地;面积较小的插花耕地,在以前荒山承包经营和自留山下划过程中,只买权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现仍借土生木者所占土地等、都可依法进行拍卖(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 “四荒”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70年。期限内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四条 凡本乡镇以外取得“四荒”地使用权30亩以上的个人,允许在“四荒”地所在村组落户。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技术人员及职工可辞职参与“四荒”地开发治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四荒”地搞综合开发,每年可从“四荒”地开发获得利润中提取20%用于奖励领办、创办者。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购买“四荒”地或以股份合作开发治理“四荒”地,创办“绿化企业”且连片开发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由“四荒”地所有者给予地价优惠。

  第七条 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来我市开发“四荒”地,创办绿色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四荒”地使用者可按技术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比例分成,并提取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凡联系、引进县区以外的客户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的,由“四荒”地所有者从成交地价款中提取5%奖励中介人。

  第九条 开发治理时间一般为3年,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拍卖底价应根据土地分等定级评价结果确定,协议地价不得低于拍卖底价。交款可采取
  一次性交纳或分段交纳的办法。一次性交纳者可按总拍卖金的80%收取,分段交纳必须在三年内交清;农民人均收入在400元以下的贫困户可以缓交, 但必须在获得收益后一年内交清。

  第十条 对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四优先”,即优先扶持种苗,优先提供技术服务,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农用生产资料,优先收购产品。

  第十一条 在新开发的“四荒”地上生产农林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3 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按新办企业对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自用材商品材的采伐及产品的销售,林业部门应优先审批。

  第十二条 拍卖后的“四荒”地按开发项目和所处地域,可分别享受或参照我市已实施的“德援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长江上游重点治理工程”和土地复垦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开发治理需要,使用者可以在“四荒”地内建临时房、挖塘蓄水、修筑道路等生产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占用税。搞非农建设用地,需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非农用地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四荒”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护。

  第十五条 “四荒”地开发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土地管理部门要抓好“四荒”地的规划、拍卖实施、审查发证和地籍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抓好宜林荒山的技术服务、种苗供应、商品材采伐指标的审批以及“德援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等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的落实作,水利部门要抓好荒滩及小流域的治理和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以及“长江上游重点治理工程”等扶贫优惠政策的落实作;农业部门要抓好“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合同的鉴证和农机、农技等相关服务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财政、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抓好“四荒”地开发扶持资金的落实工作;市地税局要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有关政策及日常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均应密切协作,以促进“四荒”地拍卖工作的健康展。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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