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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3 生效日期: 1988-06-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外[1988]74号

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门(88)财税字第088号《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是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法规规定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规定,应按通知精神自行纠正,并将情况报市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守税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088号
关于严定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5月2日,《人民日报》登载记者李杰、桂圆所写“河南省府快捷论证洛阳开发区”的消息中,报道河南省税务局负责同志说:“免征三年所得税是沿海地区现行的优惠政策,我们的政策应该比沿海地区更加开放,才能吸引投资者,因此我建议,在免征三年所得税后,继续免征两年50%的所得税。”被当场采纳,拍板定案等。经查,这一报道的情况并不属实,但已在外界造成了广泛的影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为了严守税收制,更好地为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服务,有必要再次强调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得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宣布所谓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措施。应当指出,税收的征多征少和减免优惠,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关系到国家鼓励投资的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投资业务缴纳税收,是遵从我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严肃,一个部门或地区都可以自行宣布减免税,势必增加投资者的疑虑。因此,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容政出多门,自行其是。凡是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法规规定,自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规定,都应一律无效。
   严格坚持涉外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才能有利于从法律上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从而使税收优惠能够切实起到鼓励外商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对此,务请各部门各地区都能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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