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四[1993]5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平衡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临时经营营业税加成幅度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部份商品销售经营项目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和加成征收率作相应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商品销售原按5%税率征收的农村土特产品等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调整为7%;
二、对商品销售原按10%税率不加成征收的项目(除销售黄砂、石子、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以外)调整为按10%税率加二成(即12%)征收。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