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份经营项目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和加成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5-27 生效日期: 1993-06-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四[1993]5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平衡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临时经营营业税加成幅度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部份商品销售经营项目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和加成征收率作相应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商品销售原按5%税率征收的农村土特产品等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调整为7%;
  二、对商品销售原按10%税率不加成征收的项目(除销售黄砂、石子、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以外)调整为按10%税率加二成(即12%)征收。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