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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23 生效日期: 1993-05-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控办[1993]3号
根据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国家现行的29种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附后)。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这次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作较大幅度的调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和保证各项事业正常的需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社会集团单位的工作,不意味着管理工作的放松,各级控购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要集中精力,抓住重点,把应该管的切实管好管住。
  二、继续列入专项控制品目的8种商品,都是高档耐用消费品,在管理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审批。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要积极支持;对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的,要从严掌握,防止铺张浪费。
  三、从现行专项控制品目中调减出来的商品,一律列入指标管理范围,由社会集团单位在控购机关下达的指标额度内,根据资金状况和财务管理规定掌握购置,但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失控。
  四、根据国务院历次规定,控制社会集团消费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今后社会集团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8种专项控制商品,凡未经控购机关批准发给准购证的,供货部门不予供货,银行不办理结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核发车辆牌照,邮电部门不予办理无线移动电话等登记和放号手续。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市控办(1992)第6号文规定的,免办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凭本单位财务证明购买的:
   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对中外合作企业,凡双方已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可视同中外合资企业,对双方未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中方购买专控商品,仍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用于生产、经营、科研的7千大卡以上的空气调节器。
   3.专业文艺演出单位和专业文艺教学单位用于演出教学的各种音响设备。
   以上几点仍继续有效。
  六、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购买下列4种专控商品,须报经市控办审批。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含20座)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包括用油和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以及捐非机动车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和用油的助动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监视机、投影机等)。
   (二)各单位购买下列4种专控商品,须报区、县控办、市财政直属分局和授权具有审批枚的市主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1.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2.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3.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4.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三)市直属单位,区、县政府购买各种专控商品,均须报市控办审批。
  七、本通知及附发的调整后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监视机、投影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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