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5 生效日期: 1993-02-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3]27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36号《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的规定,从1993年起,对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拖斗,下同),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完税和免税标志。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将有关标志发放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以及纳税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和本市《实施细则》及我局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

  二、标志的领发。有关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二)标志的保管。标志要有专库、专柜保存,以确保安全。
  (三)标志的核发。标志按每辆车一个标志核发,每年换发一次,对于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也于第一次纳税时一次性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土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或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核发标志时,对于缴税的,应在缴款书和完税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纳税人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对于免税的,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簿”,记载纳税人名称、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及领发双方的签章。
  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申领人书面申请,写明事由,并报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标志的具体核发时间:免税标志即可办理发放,完税标志应在车船使用税开征期缴纳税款时发放,如有些纳税单位车辆经常跨省、市行驶的,可提前缴纳税款时发放。标志发放必须加盖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公章。
  对在市内行驶的公交线路车辆,因由公交总公司集中缴纳车船使用税,在道路行驶时又容易识别,可暂不张贴使用完税标志。
  (四)标志的缴销。各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人)按规定期限向基层征收机关办理标志缴销时,标志专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如缴款书和完税证备注栏所填标志号码等),查对核发数和结存数,无误后,双方在标志结报手册上签章。
  (五)标志的长短,损失处理。标志长短或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长短标志时,应报告市局,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和调帐;损失标志时,应向市局报告,待查实情况后办理核销报批手续。核销权限由市税务局确定。
  (六)标志的销毁处理。因填写错误和印刷不合格发生作废,保管不善发生损失以及年终剩余而必须销毁处理的标志,应妥善保管,按期全数上缴,由市税务局集中销毁,不得私自撕毁。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