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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4 生效日期: 1992-07-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2]76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于1991年6月10日发了《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有关单位就其费用列支问题要求给予明确,现通知如下:
  1、《通知》中规定,“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工资在189.50元(八类工资区,下同)以下可提高两档工资,工资在200元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提高一档工资”。其提高的工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在“工资”目级科目列支;企业单位随现发工资渠道列支。

  2、按《通知》规定,发放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生活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津贴”节级科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在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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