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2]76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于1991年6月10日发了《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有关单位就其费用列支问题要求给予明确,现通知如下:
1、《通知》中规定,“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工资在189.50元(八类工资区,下同)以下可提高两档工资,工资在200元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提高一档工资”。其提高的工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在“工资”目级科目列支;企业单位随现发工资渠道列支。
2、按《通知》规定,发放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生活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津贴”节级科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在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