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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2)232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最近,在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大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没有在公示牌上及时变更已经调整了的农村中小学收费,失去了公示制度的意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1608号)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现对农村中小学代收费问题重申如下:   一、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未试行“一费制”收费的农村中小学,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农村中小学收费的公示内容,并要对已公示的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审核,对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列入公示牌的,要立即变更。今后,对国家和省已经调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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