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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价局关于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09-27
发布部门: 鸡西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鸡价函字[2002]8号

鸡西市兴源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在广源小区内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文件),本着“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经研究,现将你公司机动车停车费的收费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允许你公司在不影响广源小区内住(用)户利益,并保证交通畅通和不影响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利用6#楼与7#楼之间的场地为外来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所获收益应全部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二、收费应本着车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不服务不得收费。

  三、收费标准:
  1、对于小区内住(用)户的车辆,为车主发放《车辆存放证》,每车每月5元,并为其提供24小时车辆的保安服务。
  2、对于非小区内住(用)户的车辆,收取(晚17.00时后至第二日早8.00时前)停车服务费标准为:
  10吨以上大货车:3元/辆。
  5--10吨客、货车:2元/辆。
  各种小型营业车辆及三轮、人力车:1元/辆。
  3、对于小区内住(用)户需要而临时过往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应在指定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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