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鸡价函字[2002]8号
鸡西市兴源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在广源小区内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文件),本着“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经研究,现将你公司机动车停车费的收费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允许你公司在不影响广源小区内住(用)户利益,并保证交通畅通和不影响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利用6#楼与7#楼之间的场地为外来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所获收益应全部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二、收费应本着车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不服务不得收费。
三、收费标准:
1、对于小区内住(用)户的车辆,为车主发放《车辆存放证》,每车每月5元,并为其提供24小时车辆的保安服务。
2、对于非小区内住(用)户的车辆,收取(晚17.00时后至第二日早8.00时前)停车服务费标准为:
10吨以上大货车:3元/辆。
5--10吨客、货车:2元/辆。
各种小型营业车辆及三轮、人力车:1元/辆。
3、对于小区内住(用)户需要而临时过往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应在指定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