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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署税[2001]138 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相应的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2-2000)》(略jg\2001-18\p27)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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