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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 2002-06-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2)146号
黑龙江省顶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气安全消防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安检字[20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精神,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属公证性中介机构,其实施收费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取得相关检测资格许可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二、实施检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用户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双方签定委托检测协议书,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严禁强行检测,变相收费。
  三、收费标准:
  (一)餐饮、娱乐场所、市场:1.8元/平方米。
  (二)仓库、商场(店)、医疗机构、旅店业、办公场所、公园、生产企业、加油站、车站:1.00元/平方米。
  (三)礼堂、影剧院、体育场馆:0.80元/平方米。
  (四)普通住宅、学校、托幼园所;0.30元/平方米。
  (五)只检测变配电装置的:80元/柜、箱。
  以上收费标准按实际检测建筑面积计算。一年内整后复检的,按收费标准的15%收取检测费。
  四、为减轻被检单位的经济负担,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检测单位可在此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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