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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贷款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30 生效日期: 1981-06-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陕西省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和科技管理制度的改革,改进科技经费管理,按照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科技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提出的“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计划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科学技术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的资金,由省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一定金额,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管理。在此金额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或地、市科委审查同意后转报省科委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信托存款及贷款方式,贷给有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定期归还,并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一、贷款的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1.凡承担省和省级各部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科技专项合同项目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科技贷款。
  2.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签订专项合同的有偿款额,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以贷款方式贷给。
  3.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必须是:
  ①、当前、当地工农业生产建设急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具有投资省、周期短、技术经济效益显著;
  ②、进行试验研究和完成后应用于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等确有保证,对排放物,有成熟的处理技术措施,并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
  ③、确有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
  4.科技贷款主要用于各该贷款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和有关的零星土建,以及进行试验研究过程中购置原材料、燃料、试剂等所需的资金。
  5.科技贷款要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1、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的项目,如需借款,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向省科委提出借款申请书一式六份(附式)申请借款;已经省科委批准的专项合同中有偿拨款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借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和地、市科委批准后,报省科委审批,由银行办理贷款。
  2、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需要借款时,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科委报送科研合同文本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借款申请书。
  3、科技贷款项目,仍按《陕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的审核程序办理。但必须坚持贷款条件,并提出项目实现后的经济效益,还款资金来源等详细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4、已经批准的科技贷款项目,由省科委将批准的贷款数额、用途及还款时间通知省人民银行和申请借款单位;由省人民银行通知用款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贷款的银行负责监督用款单位按省科委批准的用途用款。
  5、科技贷款项目要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完成后,多余贷款及时退还银行,不得挤占资金,挪作他用。
  6、借款单位应向银行提供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以便银行了解科研进度,合理发放贷款。
  7、办理贷款的银行每季终了后五天内应向省行报送科技贷款使用情况季报一式二份(附表式),省行集中后转送省科委一份,列明贷款单位名称、上季末余额、本季末余额、本季发放数、本季收回数。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加注原因。

  三、贷款的利息、期限和归还
  1、贷款利率按月息三厘六计收;逾期未还的贷款,利息加收百分之十五;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研试验、挪作他用的贷款,利息加收百分之五十。
  2、科技贷款期限为短期。自批准之日起,一般定为一年、一年半、两年,项目因故未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二年半。
  3、贷款项目合同执行期间,一般不追加贷款额。特殊情况,需超计划贷款时,要向省科委提出追加贷款申请书,办理审批手续。
  4、贷款项目试验成功后,由该项目取得的经济收入首先归还银行贷款。
  5、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承担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法律上承担经济责任。
  6、除审批权限外,详细实施细则比照省财政局《小技贷款办法》办理。

  四、附则
  1、省科委委托人民银行办理科技贷款的资金,在商定的时间内不得中途要求收回。委托的款项存入省人行采取上存下贷的办法由省人民银行付给千分之○点九的利息。
  2、贷款中发生的特殊事件,另行研究解决。
  3、本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解释由省科委和省人民银行负责,未尽事宜,在试行中修订、补充。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银行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表:1.科技贷款使用情况季报(略)
    2.科学技术借款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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