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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7 生效日期: 1995-10-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43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5]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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