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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0 生效日期: 1996-05-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征[1996]1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 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征管范围调整后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为实现将来的国、地税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各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时,要查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对上述纳税人将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做为税务登记证件的编号。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登记、发证。

  二、关于税务登记、发证的时间。为满足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我省对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从6月1日开始至8月1日前只对上述企业发放税务登记表,审查后录入微机,建立户管档案,进行登记编码,在未发放登记证前可暂凭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事宜;8月份开始发放税务登记证件;9月份进行有组织地验收清查,9月底前要将工作总结连同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收取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87号文件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软件山省局统一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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