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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系统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1 生效日期: 1999-02-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1999]7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局、稽查局:
   为加强各级工商、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工商、地税部门之间进行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管联网协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原则
  各级工商、地税部门开展户管联网协作管理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齐抓共管、协商自愿、协作互利原则。

  二、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目标
  各级工商、地税部门要通过户管联网协作管理,进一步增进工作联系,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户管资料和户源动态,从而建立一个高效严密的户管复式监控网络,共同提高户源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要求
  1.各级工商、地税部门的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户管联网协作管理工作。
  2.各级工商、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克服困难,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时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户管联网协作管理工作。
  3.各级工商、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户管联网协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定期交流户管资料,及时传送户源动态。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户管清册(或数据库)应每季度交流一次;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销户名录(或数据库)应每月传送一次。

  四、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形式
  各级工商、地税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几种类型的户管协作共管方式:
  1.动态监控。工商、地税部门在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与税务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兼容、计算机联网和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自动化动态监控。
  2.联合监控。工商、地税部门通过派驻干部联合办公、联合发证、联合注销的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联合监控。
  3.静态监控。工商、地税部门在单机入网、专线联网、定期定向传输户管数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手工静态监控。
  4.协作监控。工商、地税部门通过定期拷贝户管数据、定期交流登记资料的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协作监控。
  5.互助监控。工商、地税部门通过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工商登记管理须知”、“地税登记须知”等宣传提示材料,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互助监控。

  五、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组织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管联网协作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部门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科)、市场监督管理处(科)、企业登记管理处(科)、办公室和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处(科)、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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