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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经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老龄委、省残联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4 生效日期: 1999-0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老龄委浙江省计经委浙江省残联
发布文号:

设立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三个“五年计划”,都规定了推行无障碍设施的 任务和措施。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在1988年9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我省计经委、建设厅、民政厅、公安厅、残联也曾联合发文,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几年来, 我省部分城市推行无障碍设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和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设计规范》在全省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 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无障碍环境意识
  我省有200万残疾人和540多万老年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中采取方便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妇女、儿童的措施,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现代文明意识,充分认识推行无障碍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大力开展无障碍环境 的宣传,拟在今年5月全国“助残日”期间,由各级残联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开展一次无障碍环境宣传活动,使之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二、认真执行《设计规范》和《补充规定》,切实将无障碍设施列入县以上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计划
  今后,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补充规定》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住宅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道)等都应普遍建设无障碍设施。过去已建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设计规范》和《补充规定》的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各大中城市要先行一步,起好带头示范作用,今年争取各建设或改建无障碍设施一条路(街)、一个住宅区,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小城镇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凡有条件的,也应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将无障碍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
  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相关设计文件时,把无障碍设施列为审查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为加大监督力度,各地在审查立项及扩初设计、竣工验收时,请当地残联参加,并可聘请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同志组成无障碍设施监督检查员,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协助把关。

  四、落实建设改造经费,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
  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对过去已建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外,还需动员社会力量予以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按“门前三包”的原则,承担一部分经费。
  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由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会同各级残联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志。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维护管理,并教育广大群众和业主单位自觉爱护无障碍设施,依法不得在无障碍设施堆物、停车或设置其他障碍,不得将无障碍设施另作他用,以发挥其正常的使用效益。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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