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浙江省交通厅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工作实际,省交通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分工,现将厅机关和厅属公路局、航运局、质检(定额)站直接对外服务的9项内容向社会公开,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571--7800911  7813859。

  浙江省交通厅
1998年12月15日

  交通工程建设管理
  一、服务对象
  各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及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施工、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单位。

  二、服务内容
  1.负责组织部、省安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及立项申报、审批工作。
  2.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招投标、工程定额、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行业管理。
  3.负责部、省安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年检工作。

  三、服务程序
  1.项目审批:根据国家、省的交通发展规划和厅制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厅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初步设计审批:已通过“工可”评估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经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后批复或上报。
  3.项目报建:建设单位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28天前,经工程所在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厅报建。
  4.招投标审批:编制资审和招标文件报厅审批→发布招标公告和发招标邀请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报厅审批→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到厅定额站办理标底审查委托手续,进行标底审查→推荐评标小组成员,制订评标细则,报厅审批→开标、评标,提出评标报告及中标书,报厅审批。
  5.开工报告审批:凡建设计划已经落实、投资已经审批、征地拆迁基本完成以及施工、监理、监督单位已经落实等基本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报送开工报告。
  6.交(竣)工验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项目,在提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报告后,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要求组织交工验收的申请,经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后予以批复。经交工验收质量等级合格,且试营运期满一年的,在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规范的竣工文件后,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后印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资质审查: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报资质申请,并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厅审批,厅组织评委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资质管理权限给予发证或上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和施工企业质检员的资质审批,由厅质监站下达文件,市(地)质监站组织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厅预审或转报部审批。
  8.资质年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先予自查,通过安全资格认证后,填写建筑企业资质年检表,并提交有关年检资料,经县(市)、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报厅审批。
  9.省外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浙登记准入和年检:省外施工、设计单位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厅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省外承建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业务登记表》,经审查同意后,换发《准入证》。中标单位须到厅领取《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经营手册》,每年10月为年检时间,进浙承包商须在每年9月底前按管理办法提交有关资料,接受年检。外省、外系统监理单位进本省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申领《准入证》,应填写《省外承包商进浙江承接公路、水运工程业务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质、资信证明,向厅质监站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准入证》。省外承包商凭《准入证》到专项工程建设单位洽谈监理、招投标事宜,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监理招标意向书》,到厅质监站办理《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
  10.质量监督管理:(1)施工前,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厅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前,将委托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经市(地)质监站初步同意后,报厅质监站审批。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厅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2)施工中,厅质监站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质量自检体系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发给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3)完工后,由厅质监站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交(竣)工质量鉴定。根据交(竣)工质量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先后填写工程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出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到厅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手续。经厅质监站组织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后,分别签发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四、服务时限
  1.项目审批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后,每一环节28日内办理完毕;转发国家批文14日内办理完毕。特殊项目一时不能办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未办原因。
  2.初步设计、项目报建、招投标、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受理后,一个月内负责完成厅权限内的有关审批手续。资质申报和资质年检受理后,3个月内负责完成厅权限内的有关审批手续。
  3.厅收到建设单位项目报建表之日起28日内予以批复。
  4.厅或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开工报告书之日起半个月之内予以批复。
  5.厅质监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经核定14日内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接到工程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分别在28日内组织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并签发鉴定意见书。
  6.造价管理中,一般工程的标底审查在7日内完成,复杂的工程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4日;其他造价文件的审查,一般在14日内完成。
  7.外省、外系统单位进浙江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申领《准入证》,在办理登记手续的14日后核发。
  联系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浙江省交通厅计划财务处  厉文齐(0571--7809877)
  浙江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  项柳福(0571--7816536)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文斌(0571--7806678)
  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  陈妙福(0571--7820142)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胡明德、邵宏(0571--7816537)
  道路运输管理
一、服务内容
  (一)道路旅客运输:
  1.研究审定新增、调整跨省(市)、省内跨市(地)客运班线和新增客运运力;
  2.审批办理跨省(市)、省内跨市(地)客运班线和旅游、出租客运的新增、更新、改型等手续;
  3.核准办理跨省(市)、省内跨市(地)客运班线和旅游、出租客运标志牌、核准证的申领、更换、年审换证、补办手续以及核定跨市(地)、跨省(市)班线运价;
  4.审查核定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经营类别和汽车客运站(场)的站级。
  (二)道路货物运输:
  1.审批办理交通物流、货车租赁、四类大型物件和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企业开业、新增项目手续;
  2.审批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业并负责转报;
  3.审批办理外省驻我省货运车辆经营手续;
  4.审批办理跨省(市)、跨市(地)零担货运线路、货运配载线路专营手续;
  5.核准办理上述货运业务相应的证(牌)等发放工作。
  (三)汽车维修管理
  1.依据国家和部颁标准,制订本省汽车维修业以及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负责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资质的审查认定工作;
  2.组织开展各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及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年度资质审验工作;
  3.及时为汽车维修经营业户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技术咨询,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二、服务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
  1.新增和调整跨省(市)、省内跨市(地)客运班线和运力以及新增旅游、出租客运运力,由经营业户向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运管局平衡审批。
  2.申报A、B类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业户以及申报二级以下客运站(场)级别的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省运管局审核,报厅审批。申报一级客运站(场)的,经县(市)、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省运管局审核,报厅审批后报部。
  3.省内跨市(地)客运班线和经营旅游、出租、租赁客运的,由所在地县(市)、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运管局核准,发给《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核准证》和《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
  4.跨省(市)客运班线,由所在地县(市)、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省运管局核准,并向到达省(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省运管局发给《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核准证》和《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
  5.外省(市)客运业户经营到达我省的线路(含跨越我省到达第三省并在我省境内补员的),持车籍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审批表,先经我省到达地的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再报省运管局审批。
  6.经营业户遗失线路标志牌和核准证,应向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经县(市)、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由省运管局审核审办。
  (二)道路货物运输
  1.申请从事交通物流、货车租赁、四类大型物件、国际集装箱运输、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运管局核准后,报厅审批(其中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的转报交通部审批)。申请从事其他货物运输经营的业户,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办理跨省(市)、跨市(地)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的,经所在地县(市)、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报省运管局核准。申请办理跨省(市)、跨市(地)零担货运线路的,经起讫地县(市)、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运管局核准。
  (三)汽车维修管理
  1.根据厅颁开业条件,一、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由市、地、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分级审批,并按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技术许可证等证照。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资质审查认定,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厅。其中B、C级站由省运管局审查认定,A级站由厅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合格后分别核发《车辆检测许可证》。厅和省运管局认定合格后一个月内批复并核发许可证。
  3.各类维修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由市(地)、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一次,并将审验情况由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向省运管局报备。省运管局每隔一年抽查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年度审验,由省运管局或委托市(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三、服务时限
  1.新增、调整跨省(市)、省内跨市(地)客运线路和运力计划,原则上每年5月、11月份平衡审定,6月、12月份下文公布。
  2.申报A、B类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每年5--6月份研究核定并发文公布。申报二级及以下客运站(场)级别的,每年年底核定公布一次。申报一级客运站(场)级别的,经审核合格后的一个月内转报交通部核定。
  3.计划班线审批和符合规定更新、改型、更换客运车辆审批,原则上在收到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部分需集体研究的每月25日核定一次,并于核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由各市(地)上报的道路货物运输各类审批表,经审核符合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5.对道路运输中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举报,能答复的及时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调查了解或请示上级后15日内答复,需调查核实的,在核实后一个月内答复。
  联系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客运科
  叶芊  胡奕军(0571--7810956)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货运科
  赵志泉  王晓平(0571--7829498)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维管科  蒋永泰  陈化心(0571--7813815)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稽查科  刘敏尚  俞成根(0571--7813819)
  公路规费征收管理
一、服务内容
  1.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规费征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
  2.审批办理车辆减免公路规费和车辆养路费超限报停(指特殊原因需连续报停6个月以上)等手续。
  3.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公路稽征部门和公路征费稽查站开展依法、文明的稽查活动。
二、服务程序与时限
  1.要求减免养路费的车辆单位,应向所在地公路稽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公路稽征管理部门按减免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市(地)公路稽征管理部门审核,每月的20日前报省公路稽征局审批。材料齐全者次月底前提出审批意见;材料不全者当即退回补办。
  2.要求车辆报停的车辆单位或车主,应向所在地公路稽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公路稽征管理部门初审,送市(地)公路稽征管理部门审核。凡报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由市(地)公路稽征管理部门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每月的20日前报省公路稽征局审批。材料齐全有效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材料不全者当即退回补办。
  3.热情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咨询事项当场答复,重大咨询事项待研究或请示领导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及时处理车辆单位或车主的举报投诉,处理违章案件的错案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
  联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征收科  陈桂荣  陆志山(0571--7803648)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稽查科  刘敏尚  俞成根(0571--7813819)
  公路路政管理
一、服务内容
  1.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审批国道、主要省道公路两侧非公路标牌的设置;
  2.负责国道、主要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管理;
  3.审批占用、利用、挖掘、穿(跨)越国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各类事项;
  4.审批跨省(市)、省内跨市(地)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事宜。
二、服务程序与时限
  1.对占用、利用、挖掘、穿(跨)越国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国道、主要省道公路两侧设置公路标牌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市(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核查审批,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2.车辆运输单位需跨省(市)、省内跨市(地)超限运输的,应在起运前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运输申请报告。其中,车货总量40吨(含)以下的,车辆运输单位在起运前提出申请,接到运输申请报告后,即时审查,予以答复并发证;车货总量在4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车辆运输单位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申请,接到运输申请报告后予以审查,在15日内答复并发证;车货总量在100吨以上的,车辆运输单位在起运前6个月提出申请,接到运输申请报告后予以审查,在1个月内答复并发证。
  联系部门: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路政科  联系人:张文彪  张咸泉(0571--7813825、7817863)
  水路运输管理
一、服务内容
  1.研究审定水路运输新增运力;
  2.审批办理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水路客运航线等事宜;
  3.核准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服务程序
  1.申请新增运力的,由申请人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市(地)港航管理部门研究审核后,行文上报厅航运管理局审批。其中,交通部门新增运力由厅航运管理局报交通部水管司审批;其他省际运输船舶和省内沿海跨市(地)运输客船,由厅航运管理局审批;内河跨省个体货运船舶由市(地)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市(地)港航管理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厅航运管理局审批。其中,“三资企业”报部审批;其他跨省(市)运输企业报交通部水管司或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省内沿海跨市(地)客运企业由厅航运管理局审批;个体(联户)由市(地)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3.申请水路客运航线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市(地)港航管理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厅航运管理局审批。其中,跨省(市)客运航线由厅航运管理局报交通部水管司或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省内沿海跨市(地)客运航线由厅航运管理局审批;内河跨市(地)客运航线由市(地)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4.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由申请人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市(地)港航管理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厅航运管理局审批签发。其中,规定部批船舶由厅航运管理局报交通部水管司或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签发;其他省际运输船舶、省内沿海跨市(地)客船由厅航运管理局审批签发;内河跨省(市)个体货运船舶和省内运输船舶由市(地)港航管理部门审批签发,其审批结果,按规定向厅航运管理局报备。
三、服务时限
  1.申请新增运力、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和水路客运航线,县(市)、市(地)港航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厅航运管理局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县(市)、市(地)港航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材料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厅航运管理局接到有关材料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
  联系部门: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运管科  联系人:邵银泉  (电话0571--7820153)
  港航征费稽查管理
一、服务内容
  1.认真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现行水上交通规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负责全省港航事业费的征收、稽查工作,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按照《浙江省港航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有关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和管理工作。
  3.接受服务对象对港航事业性费收政策的咨询。
二、服务程序与时限
  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咨询,现行已有明确规定的,立即给予答复,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联系部门: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征收稽查科
  联系人:孙新民  (电话0571--7820149)
  港航监督
一、服务内容
  1.指导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在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组织力量,指挥救助,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当事人责任,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根据事故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事纠纷。
  2.受理事故当事人对各市(地)港航监督机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的重新认定申请,审核并作出重新认定。
  3.指导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监督管理,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员培训发证和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作出审核认可及发证等事宜。
  4.指导船舶防污染及其监督管理,对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受理船员丙类证书、丁类证书、有关专业证书、特殊培训证书以及二/三级引航员的考试申请及证书签发;受理航海类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举办船员考试培训班的申请。
  6.受理船名申请。
二、服务程序与时限
  1.接到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责任认定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2.接到对市(地)港航监督机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的重新认定申请后,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3.接到市(地)港航监督机构汇总上报的危险货物申报员培训申请后,及时安排培训、考试。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自考试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4.收到码头、泊位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危险货物作业,并经所在地县(市)、市(地)港航监督机构初审合格的《码头作业许可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在15日内作出答复,并对审核合格者签发《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作业许可证》。
  5.接到船舶污染水域的重大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调查取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6.收到经市(地)港航监督机构初审的船员申考材料后,对符合考试条件的自受理报名之日起至发放准考证为50天;对考试合格者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7.收到经市(地)港航监督机构初审的船员换证、签证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至发证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补发证书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遗失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经核实后予以补证。
  8.收到航海类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要求举办船员考证培训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9.对申请船名的,接到市(地)登记机关的转报之日起2日内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复后2日内给予批复。
  联系部门: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港监科
  联系人:杨文龙  (电话:0571--7820173)
  船舶检验
一、服务内容
  1.对各市、地、县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培训、上岗资格评定。
  2.负责全省船舶设计图纸审图管理工作,并审批船舶设计单位申请的500总吨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乘客定额250人及以上的客船、散装化学品船及散装液化气体船、船长15米及以上高速船、新型船舶和上级交办的船舶设计图纸。
  3.组织对省内船舶修造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进行审查,发给认可证书。
  4.指导全省各焊工考试委员会按照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对辖区内电焊工进行考试、发证及后期管理工作。
  5.在国家船舶检验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全省的无损探伤检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考试及后期管理工作。
  6.对全省非入级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管理,统一受理船用产品制造厂的“工厂认可”、产品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的申请,组织检验,核发证书。
  7.受理港监、保险、法院申请对船舶和产品进行公证性检验,签发检验报告。
二、服务程序与时限
  1.船舶设计单位按审批权限填写“图纸审查申请书”并提交船舶设计图纸,向省船舶检验局提出申请。省船舶检验局进行审查,向设计单位提出要增加的图纸或有关资料内容并提出审图意见书。根据审图意见及设计单位的意见回复,省船舶检验局确定本套图纸的审退。合格者盖批准章、审图意见章和备查章。图纸审批时限自接受申请至初次提出审图意见为25个工作日。
  2.本省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发证,由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地船舶检验处向省船舶检验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省船舶检验局受理后,及时通知所在地船舶检验处实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船舶检验局,对符合要求的船厂由省船舶检验局及时发给证书,不符合要求的船厂由所在地船舶检验处发给整改通知书。
  3.由省船舶检验局批准的各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焊工考试合格后,向省船舶检验局提出办证申请。接到申请后,省船舶检验局审核后15日内发给证书。无损探伤检测人员的考试,根据国家船舶检验局的安排进行,并组织、审核。
  4.要求办理产品“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船用产品制造厂,填写“船用产品检验认可申请书”并按规定报送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的产品,仍应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除授权所在地船舶检验处检验产品外,其余均应填写“船用产品检验联系单”,向省船舶检验局办理申请。省船舶检验局根据船用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对产品进行试验和检验,符合现行规范、规则和技术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其时限根据不同船用产品种类,在与工厂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服务工作。
  5.要求进行船舶或产品公证性检验的部门,向省船舶检验局提交申请书,受理后由申请方派人陪同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时限双方协商。
  联系部门: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船检科
  联系人:解超  (电话:0571--7820172)
  航政管理
一、服务内容
  1.审批或转报通航500吨级海轮以上航道跨航建筑物的通航标准;
  2.审批省内主要干线航道的临时断航申请,发布航道通告。
  3.检查、指导其他临、跨、拦航建筑物的审批及航道临时断航审批。
二、服务程序与时限
  1.对跨越通航500吨级海轮以上航道的建筑物,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申报,经县(市)、市(地)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局审批,3周内给予答复或批复。对跨越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的,2周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
  2.在省主干线航道上因施工确需断航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航道管理局审批,2周内批复。
  联系部门: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航道科  联系人:金继伟
  (电话:0571--782014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