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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 1995-08-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32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粤国税办发[1995]0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户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或被盗,一律应刊登声明作废。刊登工作统一由各分局发票科集中办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六份,分别寄中国税务报社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省局发票管理处各一份,送市局发票管理处一份,发票管理科、纳税户各存一份。

  三、“挂失登报费”为700元,由分局发票管理科代收,其中320元寄中国税务报社,200元寄广东《南方税务导》杂志社,余180元留给分局发票管理科作为办理登报的有关费用开支。“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分别由中国税务报社(400元)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300)元寄给代收单位,由分局发票管理科转交纳税人。

  四、此外,遗失主还应自行在本市的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市商报办理遗失发票作废声明的刊登事宜。

  五、“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发票版面面额、字轨号码、盖章与否、主管税务机关等。

  六、《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由各分局参照附件表式印制使用。
  市局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符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粤国税办发[1995]050号函。
转发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
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1995年8月2日·粤国税发[1995]05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粤国税发[1995]20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遗失声明刊登工作统一由各市、县(区)发票管理分局集中办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六份,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省局发票管理处各一份,另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分局、企业各存一份。
  三、“挂失登报费”为700元,由发票管理分局代收,其中320元寄中国税务报社,200元寄广东《南方税务导报》,余180元留给发票管理分局作为办理挂失登报的有关费用开支。“挂失登报刊费”的全额发票分别由中国税务报社(400元)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300)寄给代收发票管理分局,由代收发票管理分局转交刊登纳税人。
附件: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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