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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建设厅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 1998-11-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我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的职能部门。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厅机关依法行政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总体要求,现将我厅政务公开项目予以公布。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投拆电话:
  厅办公室(电话:0571--7052821)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571--7052803)具体负责受理违法、违纪的举报、投诉及查处。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厅
1998年11月30日

  一、审查转报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服务内容
  凡根据规定,需要由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城市基础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项目建议书提出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经咨询评估或专家评估后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建设部审查。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浙政[1998]2号)。
  (三)服务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单位的报告;
  (2)由项目法人编制或与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
  (3)城市专业规划或规划说明;
  (4)资金承诺书;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可研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区域性项目有关责权利分工确认意见书等)。
  2、审查和转报程序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具备条件,行文附材料一式三份主报省建设厅,抄报省计划部门。市、县计划部门向省计划部门报送的文件抄送省建设厅。
  (2)凡符合条件、上报材料完整的,接到申报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转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建设部审查。
  (3)材料不完整的,经办人接到申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补办。
  (4)对条件不具备,认为暂不能立项的项目,经办人接到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知来文单位。
  责任处(室):计划财务审计处
  电话:7952809

  二、省城市建设年度基建计划安排
  (一)服务内容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供水、排水及污水集中处理、环卫、公交、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安排。
  (二)主要依据
  省财政年度计划。
  (三)服务程序
  1、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报告;
  (2)经有权限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材料,如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扩初设计和批复文件,以及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三)建设项目已纳入各市、县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计划文本。
  2、审批程序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具备条件、材料要求,行文并附材料一式三份主送省建设厅。
  (2)省城建基建年度计划,一年安排一次,时间在每年的9--10月之间,预安排下一年度计划。
  (3)省建设厅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有关部门后下达计划。
  责任处(室):计划财务审计处
  电话:7052846

  三、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审批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内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其中一级资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审批发证。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冶金、有色工程施工企业、化工石油工程施工企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航务工程施工企业、航道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铁路电务工程施工企业、火电工程施工企业、送变电工程施工企业、核工程施工企业、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古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海洋石油工程施工企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建材工业安装工程施工企业、邮电通讯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企业、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土石方工程施工企业、爆破工程许多企业、预应力专项工程施工企业、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企业、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工程施工企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隧道工程施工企业、机械施工企业、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电子工程施工企业、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幕墙施工企业等。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设部建建[1995]666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三)服务程序
  审批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年度集中一次办理制度。
  1、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资质特级,须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电报表》一式五份,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专业施工企业由省级有关专业厅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2、省建设厅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审查审批手续。由分管施工企业资质的经办人员将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后汇总成表(册),分别由分管质量、安全、统计等同志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职能处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报告,提交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厅长审批。
  3、每年7月15日前,获批准为二级企业资质的,由厅发文通知并发证,未批准的向企业主管部门反馈。经审核同意电报一级企业资质的,以厅正式文件上报建设部审批。
  责任处(室):建筑业处
  电话:7052409

  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审批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内甲、乙、丙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其中甲级资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审批发证。
  (二)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三)服务程序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实行年度集中一次办理制度。
  1、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报资质等级,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经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申报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须经各级专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上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
  2、新设立的监理单位,申报资质要提供如下材料:
  (1)《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
  (2)公司章程、工作手册;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
  (4)所有技术人员职称、监理培训、监理工程师证明材料;
  (5)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
  (6)注册资金数额及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监理单位申报升、定级必须经审批暂定资质后,从事建设监理两年以上。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监理单位升、定级申请表》一式五份;
  (2)公司章程、工作手册、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等;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有关证明文件;
  (4)所有技术人员职称、监理培训、监理工程师证明材料;
  (5)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
  (6)注册资金数额及证明材料;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省建设厅每年7、8两个月集中办理审批申报手续。由分管监理单位资质的经办人员将申报资质的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核后汇总成表(册),并签署初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审批。
  5、每年9月15日前,获批准为乙、丙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由厅发文通知并发证,未批准的向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反馈。经审核同意申报甲级资质的,以厅正式文件上报建设部审批。
  责任处(室):建筑业处
  电话:5117849

  五、建筑施工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查审批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查审批,其中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项目经理审批发证。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1995]1号)。
  项目经理资质类别的划分和业绩考核的标准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服务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查审批实行每年集中二次办理制度。
  1、具备条件申报项目经理资质者,要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表,并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由所在施工企业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县(市)、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专业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须经省各有关专业厅、局审核。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厅、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所有资料及软盘分别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送省建筑业协会初审。
  2、新申报的项目经理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书复印件;
  (2)有效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书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5)本人承建的代表工程质量评审表和工程承包合同。
  3、申请升级的项目经理应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2)原等级《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本人承建的代表工程质量评审表和工程承包合同。
  4、省建筑业协会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初审,汇总报省建设厅。
  5、省建设厅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为二级项目经理的由厅发文公布并发证,不同意的向市(地)建设行政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经审核符合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报建设部审批。
  责任处(室):建筑业处
  电话:5117849

  六、“钱江杯”优质工程评审
  (服务内容)
  (一)服务内容
  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必须是浙江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已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外省进浙建设施工企业)申报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省政府浙政[1994]9号)、省政府《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省政府浙政[1998]5号)。
  (三)服务程序
  钱江杯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
  1、申报项目范围:(1)一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2)二千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3)一千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4)150间客房以上的饭店;(5)5000平方米以上图书馆、教学楼;(6)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商场;(7)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8)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立交桥等市政工程;(9)长度1000米以上的桥梁;2000米以上的隧道;(10)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11)2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12)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3)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等。
  2、申报工程条件:(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地、各部门创优计划;(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3)达到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进行了质量验评;(4)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经过一个冬雨季考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5)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具有省内或国内工程先进水平,并已获得市(地)或省级专业厅、局评审的优质样板工程等。
  3、申报“钱江杯”优质工程需提交如下材料:(1)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申报表;(2)经质监站验评为优良工程的有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介绍材料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材料;(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5)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创优计划证明材料;(7)获市(地)或省级有关厅、局评审的优质样板工程证明材料等。
  4、评审程序
  (1)申报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好《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及有关申报资料。申报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经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项目的,经专业厅、局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省建总公司下属企业由省建总公司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2)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需补报资料的,经办人员接到申报后15天内告知申报单位。
  (3)4至5月份组织钱江杯优质工程质量复查组对工程进行复查。
  (4)组织评委查看工程。
  (5)6月底前召开评审会,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
  (6)由省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公布获奖企业、工程名单。
  责任处(室):建筑业处
  电话:5117849

  七、审查审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内甲、乙、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其中甲、乙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批。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审批发证。
  (二)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
  (三)服务程序
  甲、乙、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实行每年集中二次办理制度。
  1、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表》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成立和新合并的单位需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批文,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依据;
  (2)单位技术人员的学历及职称证明;
  (3)人员到位情况证明,包括:技术人员调动、辞职等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需有原单位出具证明;
  (4)获奖情况证明;
  (5)有关项目资料;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由县级以上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报省建设厅。
  3、经办人员对上报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资格审批权限发文公布或上报建设部。
  责任处(室):勘察设计处
  电话:7052842

  八、浙江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
  (一)服务内容
  评审“浙江杯”优秀工程设计奖。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1、主要依据:《浙江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浙建设[1997]113号)。
  2、主要标准:民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园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电力、交通、水利工程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市政等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三)服务程序
  浙江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每两年一次。
  1、申报程序
  各设计单位申报评选的项目应首先参加各市(地)或省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各市(地)或省专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参加浙江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推荐项目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于当年5月底前统一上报。申报材料为:
  (1)推荐表一份;
  (2)申报表一式二十份;
  (3)优秀设计说明及主要设计图纸(点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一式三份;
  (4)介绍设计项目的录像、幻灯片或照片等;
  (5)建设、施工、环保等有关部门对设计方面的评价意见及证明。
  2、评审程序
  (1)对上报项目逐项登记、编号,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2)6月份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逐项审查设计文件和资料,观看录像或幻灯,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或征求群众意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入选项目。
  (3)对入选项目,逐轮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评选出金、银、铜奖项目。
  (4)7月份,由厅发文公布。
  责任处(室):勘察设计处
  电话:7052842

  九、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批
  (一)服务内容
  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批,市(地)、县(区)属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批,涉外房地产公司资质审批,省属房地产项目公司及市(地)、县(区)规模较大的项目公司资质审批。全省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初审上报建设部。
  (二)主要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令第41号);《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三)服务程序
  1、申报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应递交的必备材料:
  (1)申报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和资质申报表;
  (2)设立公司的章程、协议书、公司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确定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证明,部门负责人及三总师任命或聘用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单位营业执照;
  (4)法定验资部门提供的验资报告;
  (5)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股东单位委派文件或调动证件,人才市场招聘的附招聘合同;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称批准文件;各有职称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聘任书或任职文件;
  (6)公司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7)其它(企业规章制度等)。
  2、申报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需提交的选择性材料:
  (1)资质升级公司还需提供: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的房地产项目完成情况一览表;开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具体项目一览表及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2)市(地)、县(区)属开发公司的申报材料需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3)涉外房地产公司资质审批除参照上述内资房地产公司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开发经营项目立项批文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涉外项目审定意见、涉外项目公司设立批准书及外资到位情况等。
  注: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职称证书、产权证等应交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3、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建设部印制的资质等级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完整地填写,并附按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属公司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省建设厅。
  (2)经办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条件不具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公司补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接到申报后10天内由经办人员告知申报公司,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3)符合条件的,在接到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上报。
  责任处(室):房地产业处
  电话:7057589

  十、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审批
  (一)服务内容
  核发具备规定条件的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发建设商品房的预售证。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三)服务程序
  1、申领商品房预售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表及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报告;
  (2)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相应商品房建设计划;
  (4)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超过总投资额20%投入资金的付款凭证及开户银行的证明;
  (7)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物业管理等内容);
  (8)需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省建设厅。
  (2)经审查符合要求的,5天内查勘察现场,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3)对申报资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办;对条件不具备的,20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告知申报单位,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责任处(室):房地产业处
  电话:7057589

  十一、审核并发放《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一)服务内容
  本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
  (二)主要依据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建城[1993]569号)。
  (三)服务程序
  1、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及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职称证明,水质化验负责人职称证明;
  (3)城市供水企业章程、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水厂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符合审批权限的批复文件;
  (5)《城市供水运行岗位人员表》。
  2、审批程序
  (1)凡申报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的,将需提交的材料逐级向县(市、区)、市(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接到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市(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告知市(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退回申报材料。
  责任处(室):城市建设处
  电话:7052804

  十二、审批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灌站
  (一)服务内容
  审核批准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灌站。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三)服务程序
  1、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市(地)劳动、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还应提供省劳动,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3)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所在地(市、县)的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包括布点规划)。正在编制(修编)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需建设的,须有相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论证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程序
  (1)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的建设须经县(市)、市(地)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查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退回申报材料。
  责任处(室):城市建设处
  电话:7052804

  十三、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一)服务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批并发放《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三)服务程序
  1、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及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3)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符合审批权限的批复文件;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2、审批程序
  (1)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的单位,将需提交的材料报县(市)、市(地)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由市(地)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接到申报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申报材料上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市(地)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由其负责通知申报单位并补报。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市(地)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并退回申报材料。
  责任处(室):城市建设处
  电话:7052804

  十四、审查审批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内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包括主营和增项)二、三级资质的审核及主营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一级资质报建设部审批。一、二、三级市政施工(主营和增项)企业的资质年检。
  (二)主要依据: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设部制定的《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服务程序
  1、申请升级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及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规程;
  (4)企业上报的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件(包括专业职称证书、本专业学历证书及企业对其职称资格的聘任书);
  (5)企业有资质的市政项目经理、市政持证上岗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名单汇总表;
  (6)企业的生产统计年度报表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7)企业的验资证明;
  (8)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其质量、安全、规模等评定资料;
  (9)企业申报相应等级年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2、申报年检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地)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年检总结文件及各年检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一式五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生产统计年报表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4)企业新增(减)技术经济人员、市政项目经理和市政持证上岗人员有关资料;
  (5)企业上年度完成的主要工程及企业获奖情况资料。
  3、审批程序
  (1)有关企业将须提交的材料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
  (2)每年6月底前,省建设厅完成市政资质审查工作,其中符合一级资质的上报建设部,符合二、三级资质升级的,以文件形式公布审批及年检结果,同时办理年检有关手续;对未能达到升级条件的企业,省建设厅一并告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退回申报材料。
  责任处(室):城市建设处
  电话:7052802

  十五、审批发放《城建监察证》和标志
  (一)服务内容
  审批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建监察证件和标志。城建监察范围为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
  (二)主要依据
  《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85号)、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建城[1997]41号)。
  (三)服务程序
  1、应提交的材料
  (1)经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人事部门(编委)或负责城建监察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城建监察队伍的文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建监察队伍行使城建监察行政执法的委托书;
  (3)经负责城建监察工作的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的领(换、补)证队员基本情况汇总申请表;
  (4)新增的城建监察队员领证,须提供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原件。应提交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合格证书、见习考核合格证明及单位鉴定情况表;
  (5)经审核批准后的新增队员和换(补)证人员着城建监察专用标志服的免冠一寸近照两张(不含情况表上照片);
  (6)证件遗失补证的须持当地报纸登载的《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原件一份和经大队或大队以上同意盖章的补证队员基本情况汇总申报表。
  2、领(换、补)证程序
  (1)符合要求的领(换)证队员基本情况汇总申请表,报县(市、区)、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盖章,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审批后发证。换证时同时收回旧证。
  (2)证件遗失补证,备齐有关材料后,报省建设厅审核补发。
  (3)省建设厅接到办理领(换、补)证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补)发;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市(地)负责城建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并补报;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告知市(地)负责城建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并退回申报材料。
  (4)《城建监察证》实行年审制,凡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其《城建监察证》无效。
  责任处(室):城市建设处
  电话:7052802

  十六、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
  (一)服务内容
  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市(不含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丽水地区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我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杭州市、宁波市以及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经我厅初审后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三)服务程序
  1、审查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文本、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等一式15份,其中县级市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须附鉴定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研究报告一式5份,其中县级市、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研究报告附近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计划和土管部门的核定意见。
  对于上报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在两周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报;对于上报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经办人员在一个月内告知申报单位不能审批的理由。
  2、核定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由我厅将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研究报告分送省计经委和省土地管理局核定。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收到省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单和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材料后,将总体规划材料分送省各有关单位征求书面意见。若在总体规划鉴定前已送省级有关部门征求过意见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征求意见(鉴定中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除外)。
  4、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对于地级市和杭州、宁波两市城市总体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省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提出鉴定报告;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前,由市(地)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分署)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能部门组织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如尚未组织鉴定的,提请当地政府组织鉴定,我厅在审查中不再召开审查会议。
  5、市(或县)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6、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材料后,研究并提出总体规划鉴定意见(审查意见),经厅领导审批后报省政府。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3004

  十七、审查审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一)服务内容
  本省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批发证;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含跨行业规划乙级的单位)资质的初审。
  (二)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规[1992]494号)、《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设部建规[1993]112号)、《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暂行)》(浙建规[1992]232号)。
  (三)服务程序
  1、申报审批资质所需材料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含资质升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批文;
  (2)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申请表;
  (3)单位技术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
  (4)人员到位情况证明,包括:技术人员调动等证明材料;返聘人员需有聘书和原单位出具证明;
  (5)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主要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7)曾经承担过的主要规划设计项目;
  (8)单位的规章制度;
  (9)规划设计成果资料。
  2、填写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伍份,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经隶属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并附按规定要求的材料,报省建设厅。
  3、经办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资质审查权限公布或上报建设部。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3004

  十八、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
  (一)服务内容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申报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标准如下:
  1、市、县风景名胜区
  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的风景区。
  (三)服务程序
  1、申报所需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关于申请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报告三十份;
  (2)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五份;
  (3)风景名胜资源现状分布图及地理位置图五份;
  (4)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和有关材料五份。
  2、审批申报程序
  (1)收到省政府公文转办单和上报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办材料的,在一周内告知申报单位;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与省文物局、省环保局、省旅游局会签,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申报名单及简要说明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专家评审后两周内告知申报单位。
  上述两项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
  (3)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经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申报。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2805

  十九、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一)服务内容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查审批。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三)服务程序
  1、申报所需材料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的请示十五份;
  (2)总体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图纸十五份。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十五份;
  (2)总体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图纸十五份。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1)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审批的请示五份;
  (2)详细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图纸五份。
  2、申报审批程序
  (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完成的总体规划,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初审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省建设厅在二个月内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审查任务。
  (2)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完成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建设厅在二个月内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审查任务。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审批,省建设厅在二个月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2805  7053003

  二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和审查报批
  (一)服务内容
  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项目的审批和审查报批:
  1、公路、索道与缆车、码头;
  2、大型体育、文化与游乐设施;
  3、旅馆建筑(100床位以上);
  4、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
  5、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6、宗教建筑;
  7、大型露天雕塑;
  8、旅游商品市场;公共游览区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业建筑;
  9、重要的景点建设项目。
  其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上述第1至第5类建设项目的,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三)服务程序
  1、申报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该项目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关系;与风景名胜区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能源供应方式;三废处理方式);
  (3)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位置示意图;在标准地形图上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并盖有边角审核章的用地范围图;项目所在地位置的环境照片;
  (4)风景专家的论证意见或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前置审查意见。
  2、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所需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县(市)、地(市)建设(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2)经办人员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全的,在一周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办。
  (3)经审查,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等要求,不予批准的,在一个月内告知申报单位不予批准的理由,并返还申报材料。
  (4)材料齐全后,经审查或现场踏勘论证,建设项目符合法规政策和规划等要求的,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报建设部备案;属于建设部审批的项目,转报建设部审批。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2805  7053003

  二十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审批
  (一)服务内容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初审报批,二、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195号)。
  (三)服务程序
  1、申报资质所需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部门负责人、三位总师的任命或聘用文件;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工种工人上岗证书明细表及证书复印件;
  (5)项目经理及预算、财务、安全等技术人员上岗证书明细表及证书复印件;
  (6)法定验资部门提供的验算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主要技术设备证明;
  (9)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选举证明;
  (10)企业业绩证明;
  (11)其它文件、证明(企业规章制度、工程获奖情况等);
  (12)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报告。
  企业资质升级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重新填写的申请表;
  (2)上年度企业年检结果文件复印件;
  (3)连续两年企业《浙江省园林绿化施工工程项目登记卡》及工程业绩复印件;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种人员变化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5)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报告。
  2、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如实上报申报资质所要求的材料,经逐级审查后,由各市(地)建委(建设局)于每年9月15日至30日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2)经办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日内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或材料不够齐全的申报单位告知补办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告知申报单位,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3)对新开办企业,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
  (4)对符合升级条件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初审或审批,其中一级资质审查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3004

  二十二、村镇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一)服务内容
  全省村镇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审批发证。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村(1993)252号《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及规划设计有关规定,上报审批资质条件如下:
  1、至少有三名能够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和二名村镇规划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有职称证书或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复印件);
  2、建筑设计和村镇规划技术负责人分别至少是承担过五项以上工程设计的在职土建工程师(建筑师)和负责编制五项以上村镇规划的规划师,聘用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离退休技术人员,应有正式聘书文件;
  3、注册资金二万元以上;
  4、有一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设备。
  (三)服务程序
  1、申报村镇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按资质条件填写《村镇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设立村镇规划设计单位批文和技术负责人近期一套设计成果材料,经县(市、区)和市(地)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厅申报;
  2、经办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不全的,在十天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十五天内告知申报单位,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材料完整,条件符合的,在一个月内由厅正式核发资质证书。
  责任处(室):村镇建设处
  电话:7052808

  二十三、建设系统科技成果、产品鉴定申报
  (一)服务内容
  组织鉴定省内建设系统科研计划内的建设科技成果、产品。计划外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初审后报省科委组织鉴定。
  (二)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浙科成发(95)2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成发(95)298号)、《关于授予组织鉴定权的通知》(浙科成果(96)2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计经科(1996)593号)。
  (三)服务程序
  1、申请鉴定应递交的材料
  (1)鉴定大纲;
  (2)科研(产品)总结报告;
  (3)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4)检测报告、质量分析报告;
  (5)用户报告或证明;
  (6)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7)经济效益分析及投产条件报告;
  (8)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2、办事程序
  (1)申报单位提交鉴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一周内告知是否可以申请鉴定。
  (2)接到鉴定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在一周内告知申报单位补充。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3)对符合条件的,在两个月内组织鉴定。
  责任处(室):科技教育处
  电话:7052835

  二十四、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评审申报
  (一)服务内容
  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初审上报。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浙建科发[1996]137号文)。
  (三)服务程序
  1、申请材料
  (1)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一式15份;
  (2)附件1份装订成册,包括:目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鉴定证书(原件)、鉴定材料、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3)简表一式三份。
  2、办事程序
  (1)申报材料由市(地)主管部门、省建总公司、有关院(校)汇总报送省建设厅,对材料不足的,在一周内告知申报单位补充。
  (2)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评审的5月20日前评审完毕,6月底前公布。
  (3)省、部科技进步奖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
  责任处(室):科技教育处
  电话:7052835

  二十五、建设系统新产品推广认可证审批发放
  (一)服务内容
  省建设系统新产品推广认可证的审批发放
  (二)主要依据
  《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1997]43号)、《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实行“准用证”和“推广认可证”的通知》(浙建科发[1997]152号)。
  (三)服务程序
  1、已鉴定的项目申领申报表。
  2、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不齐的,15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15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协商认证时间。
  3、对申报认证通过的项目,每年6月和12月底分两批公布。
  责任处(室):科技教育处
  电话:7052835

  二十六、审核发放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一)服务内容
  审核发放《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申报范围是:
  1、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定额员(或称预算定额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或称质量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劳资员。
  2、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评估员。
  3、市政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机械化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定额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计划员、劳资员。
  4、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员。
  5、村镇建设助理员。
  6、其他需要持证的关键岗位将根据建设部要求,另行颁布。
  (二)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教[1991]524号)。
  (三)服务程序
  1、申领《岗位证书》需递交的材料
  (1)申请者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经历、工作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2)申请者经岗位培训考核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3)申请者满足免修免考条件的材料(职称证明、学历证明等)。
  2、办事程序
  (1)有关材料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报我厅。
  (2)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在一周内告知申报单位补充。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3)对符合条件的,一个月内核发《岗位证书》。
  3、证书管理
  (1)《岗位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加盖我厅“岗位证书专用章”(钢印)有效。
  (2)《岗位证书》每两年复检一次,未经复检的岗位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3)遗失证书,须登报作废,方可申请补办新证。
  责任处(室):科技教育处
  电话:705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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