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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3]37号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护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异都能公正、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实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认真部署实施,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并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抓好,确保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目前,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尚不健全,按《条例》规定还存在差距,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要按照《条例》规定,根据需要尽快确定或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并予以公告,依法开展工作。已确定和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平等的法律援助。要按照《条例》规定,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机构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选配责任心强、熟悉政策和法律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 
  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本行政区域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本级的法律援助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与资源现状,与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等工作衔接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涉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是一项“德政”“民心”工程。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激发和动员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支持。进一步组织和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发挥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大力提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调动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逐步建立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界各级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积极倡导和支持高等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积极探索高等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形式,为法律援助事业培养和储备高水平的后备人才。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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