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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 2002-06-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3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机构改革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适时调整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5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汇集执法依据,重新编制执法目录。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新的职能设置,结合清理法规、规章及行政审批改革制度等工作,认真收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按“本部门单独负责执法,同其他部门共同执法和配合执法”3种情况分类排序,编出目录,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三、分解法定职责,明确执法权限。2002年10月底以前,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法定职责分解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项目,分解落实到本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要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项目的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责任、明确区分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不同执法权限,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权限、执法岗位、执法责任6个明确,确保法定职责和公务员岗位有机结合,法定职责落实到位。2002年9月底以前,省政府法制办要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进行审核,依法确定主管机关、共管机关和配合机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上下级机构之间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职责发生矛盾时,可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解决。 
  四、完善各项制度,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为了便于操作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清理法规、规章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新的职能设置和执法任务情况,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各项配套制度的修订或补充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人事厅,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制订奖惩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部门及工作人员考核范围,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办事质量与效率。通过调整、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帮助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对新建部门和单位,要帮助制定方案,对职能有所变化的部门,要依法审核其执法依据,使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职能调整相适应,确保法定职责不错位、不缺位。地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法制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于2002年10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将在2002年10月份对各地、各部门调整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略) 
 
 
20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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