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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8 生效日期: 1995-03-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7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函调工作,并按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健全完善出口企业函调制度和程序,对1994年的函调情况要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附:国税发[1995]037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2月24日·国税发[1995]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必须对其进货品名、数量、价格、货源以及供货企业进项发票等情况发函调查:
  (一)出口企业出口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三)退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出口货物。
二、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装订成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到征税机关的回函,应认真登记,并随时掌握回函情况。
三、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必须对退税机关的来函指定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作,对收函及回函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附件所列内容的要求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的1个月内如实回函。同时抄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退税机关发函1个月后未收到对方的回函的,应及时催办一次,经催办在3个月内仍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查处。
四、对因退税机关该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征税机关未按要求回函、或回函内容不实等致使偷税、骗税得逞的,按《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行政领导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通知》的规定,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1994年以来各地出口的货物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范围而退税机关尚未调查,或已发函尚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楚以及退税机关认为尚有疑问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退税机关可以给予退税。
附件一:
XXX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___
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_____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市(县)______[企业](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购进______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份,号码____,品名________,数量______,销售金额______元,税额_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_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回函。
______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XXX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复函
编号:________
____税务局:
  你局____号来函收悉。现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内____(有、无)该企业,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_份,其号码为__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____、品名______,数量_______、金额__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___元,上述发票为_____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__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专用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___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_____份,伪造发票_______份。
  三、此批货物_____(已、未)按规定纳税。(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四、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_(真实的、虚假的)。
五、其他有关情况______________。
_______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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