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税联发[1995]94号
各分局、海洋石油征收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8日·国税发[1995]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于1992年9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2年9月17日和1994年12月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