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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6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一)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格认真,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实物发放岗位及复核管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销售专用发票时,对纳税人的作废发票应加强审核,如发现纳税人作废发票量大或有异常,应列入监控范围。根据京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规定,对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在每次领购新发票前,要求其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税务机关对表内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三)各局应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服务单位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按要求正确操作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减少和避免失误。 
  二、纳税人购买因税务机关错误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错号专用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述问题后,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一)纳税人未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纳税人应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 
  (二)如果纳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但并未开具,纳税人应在开票子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有分开票机的纳税人,已将专用发票由主开票机分配给分开票机的,应逐级做“发票退回”操作;由纳税人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末在开票子系统中做“发票退回”操作的,税务机关不得重新发售,以免开票子系统中出现重复发票信息。 
  (三)如果纳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已开具,应在开具的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并将纸质专用发票(全联欢)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原开票电子信息同时作废;在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分捡出错号专用发票,将正常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进行采集,以避免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人报税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 
  (四)如果某局发售的错号专用发票是其他局发售的正常号专用发票,应及时将下述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错号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应录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销货方已开具的份数、已开具专用发票购、销双方明细情况等;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分局进行处理。 
  (五)如果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人稽核系统,发售错号专用发票的分局应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由市局上报总局对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改。 
  三、纳税人购买由税务机关发售的错号专用发票,已开具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一律不准抵扣,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错号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或已认证,但尚未抵扣,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重新换开。 
  (二)如果购货方取得错号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并已抵扣,购货方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货方以取得负数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从2003年9月开始,市局将对各分局金税工程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错误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漏采存根联、漏采失控发票信息,末及时、准确录入。修改和删除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及未及时上报金税工程推行信息、金税工程工作总结等。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中的“属于作废发票”指标出现异常,严重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所谓“属于作废发票”,是指销货方已经按“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调查分析,在“属于作废发票”中,有一部分确实属于纳税人违反规定利用作废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操作失误形成的。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金税工程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防止错误信息进入金税工程。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二、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三、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成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三)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四、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税,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税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五、从2003年7月开始,总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批评。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本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工作。 
   
 
二○○三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税和抵扣税,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税连同时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非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团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 十九 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目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目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目结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三、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税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利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认证窗口或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人认证时,要注意这一点。 
  四、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 
  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帐目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帐目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目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五、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交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是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凡已开发的必须停止开发,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尚未停止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总局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要求凡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的地方必须立即停止开发,已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于在接到本通知后仍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和继续使用此类软件的税务机关,总局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已实现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地方,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申报结果,有问题能及时处理,其“票表稽核”工作应在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由受理纳税申报包括抄报税的工作人员办理,一般不要放在后台办理。对于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征期内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前的任何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应当与已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市核相符的,即办理纳税申报;比对不符的即查问原因并做处理,或转“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处理。要沟通前后台信息,使“申报纳税(抄报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由电脑终端可读取纳税人网k申报的资料。 
  七、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后,不仅要在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工作,还应当在申报窗口进村纳税申报表栏次关系的必要的逻辑审核工作,不得将逻辑关系审核工作放在后台进行。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 
  八、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于因为培训工作跟不上或者征管软件税务端接收功能还未修改完成,目前还没有推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延迟实施,待各方面准备就绪时再正式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最迟不超过年底。在实行新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原申报办法申报纳税,对原申报表或附表,只要列明专用发票销项总额和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总数,能进行总数比对即可。对于已让企业按新表申报,而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能接收新表,尽量不要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 
  九、目前,有些地区实行纳税人先缴税,再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这种作法不符合纳税申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加强增值税征管,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造成不便、因此,凡实行先缴税后申报的地区,必须尽快改为按照纳税人先进行纳税申报,经比对审核后再缴税的制度申报纳税。 
  十、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近两月实施“一窗式”管理的情况,对于“比对异常”问题,凡属纳税人填报差错的,都要及时告诉纳税人改正,并要举一反三,使其他纳税人也能注意正确申报。要进一步搞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不仅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更重要的是事先向每一个纳税人发放详细的宣传辅导材料。要向纳税人讲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如何真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中有关数字的逻辑关系,申报表的比对项目与认证数和抄报税数的勾稽关系,如何处理作废票、红字票、负数票等特殊问题,实行网上申报或磁盘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等,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纳税(包括抄报税和认证),以免发生差错。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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