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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现代化要求搞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7 生效日期: 1994-06-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4]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较大变化。按照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到2010年,全省城镇要基本实现布局合理化、规划科学化、功能多元化、设施现代化、环境净美化、管理法制化、城乡一体化;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60-65%;城镇居民平均每户有一套生活设施配套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方米左右;城镇基础设施基本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建成一批花园式、海滨式城镇和田园化乡村,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格局。为实现上述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搞好城乡现代化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各市、县、镇政府应自觉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规,加强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城乡规划管理意识。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要重视抓好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活动的“南粤杯”、“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
  (三)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专业队伍。各级财政每年要划拨专项费用,用于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二、认真做好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一)各市、县、镇要切实搞好辖区内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工作,设市城市要在1995年底前完成,其中新设市城市在设市后两年内完成;建制镇在1995年底前完成;珠江三角洲地区管理区(中心村)要在1995年底前完成,其余地区的乡政府所在地和管理区(中心村)要在1997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在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工作中,要合理控制及调整工业布局,努力减轻工业对城镇环境的污染。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三)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近期建设的地段,要抓紧编制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功能、标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四)为更好地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要求,组织编制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规模、功能和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三、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一批高标准城乡基础设施。
  (一)必须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建立地方财政投入、城乡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公用事业收费、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新体制。各地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要专款专用;地方政府留成的土地出让金和场地占用费等,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
  (二)当前要抓好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九五”计划期末,全省设市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100%;排水服务率达到95%;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供气普及率达到80%,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95%以上建制镇有较完善的供、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供气普及率达到35-50%。
  (三)沟通镇区的公路应达到三级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达到二级水平,形成与大、中、小城市道路相配套的城乡道路网。

  四、切实抓好公路两侧的建设管理,用一至两年的时间,使我省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两旁的“三化”建设面貌有根本性改观。
  (一)要按照省的规定,做好所辖区国道、省道两旁的建设规划,立桩界定不准建筑区和管理控制区。
  (二)公路沿线城镇,不宜沿公路条状发展。规划区确需靠近干线公路的,必须按照垂直于公路、从单边纵深组团式发展的原则,搞好规划,然后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禁止把公路变成街道。
  (三)对公路两旁的建设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搭棚、盖房或用于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现有穿越城镇中心区的公路,要通过规划的修编和公路的改造逐步外迁。

  五、要努力提高城镇设计及建筑工程设计的水平,逐步使我省城镇形成既有岭南特色,又符合现代化要求的风貌。
  (一)主要设施,如机场、车站、码头、广场以及住宅群、商贸和行政中心、主要街道等要做好城镇的景观设计。对各个建筑物的体积、外形、色彩以及周围的绿化、建筑小品、雕塑等要作精心安排,注重整体的环境效益。对标志性建筑物、建筑群,要突出本地特色。
  (二)为推动和搞好城镇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方案评审,各市、县可成立环境建筑艺术委员会。省的规划学会也要组织成立规划、设计高级专家委员会,评审有关规划和设计方案,并指导和帮助各市开展这项工作。
  (三)城镇中架设的广告牌和各种管线等,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新建、改建大型商贸中心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库)。

  六、依法治城,严格管理,坚决扭转城乡“脏、乱、差”的状况。
  (一)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提高全民依法治城的意识,动员群众自觉遵守城镇管理法规,积极参与城镇的综合治理。
  (二)对城镇乱摆卖、乱停车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城管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各种摊档和饮食大排档要逐步做到入室经营。要加强城镇施工工地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式施工,避免使用锤击桩和夜间施工,减少噪声。对需要开挖的道路,应实行分段施工、分段填埋,尽量减少污染和影响交通。
  (三)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各市应在适当地点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大中型项目要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抓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区、镇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有领导分管,有环卫队伍并保证经费来源,有垃圾处理场所,有环境卫生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的领导,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镇,努力提高城镇综合开发率和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一)各级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要牵头搞好所辖区域的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电力、电信等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统筹和综合协调,合理利用土地、水源、空间以及河、海岸线。各项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部门编制,区域综合性规划由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国土、交通、铁路、民航、航运、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实行综合开发,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的建设。到1995年末,设市城市综合开发率要达到80%以上,县城镇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建制镇要达到60%以上,其他建制镇要达到30%以上。
  (三)努力提高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各市到1995年底前要建成一至三个具有90年代水平的示范住宅小区,抓好试点,以点带面。要大力加强城镇住宅建设,重点加快“微利房”和“解困房”的建设步伐,建立城镇住宅社会保障体系。近3年内,各市“微利房”的建筑面积要占当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八、依靠科学技术提高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城乡建设事业。要建立健全城建科技教育工作机构,增加科技投入,抓好关键性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要大力研制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大型施工企业要建立科工贸一体化或施工、设计、科研一体化的经济技术实体。
  (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中山大学、华南建设学院等高等院校的作用,为全省培养建设科技和城镇管理人才。各级建委要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建设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既有高等、中专教育,又有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养各类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才。要鼓励科技人员到山区、小城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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