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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等街路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实施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田地街、南极街、中山路、红军街、宣化街、文昌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综合整治,优化城市形象,根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一)东大直街、西大直街:东起一曼街、西至学府路,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二)田地街、南极街:东起承德街、西至经纬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三)中山路、红军街:南起公滨路、北至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四)宣化街:南起文昌广场、北至花园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五)文昌街:东起文昌广场、西至文府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拆除综合整治范围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暂设等占道设施;
  (二)综合整治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和地上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治规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
  (三)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道路红线外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防火、交通、保护建筑周边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在建基建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挡;未开工建设的工地,应当进行临时性绿化、彩化;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六)综合整治范围内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三、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使用权证照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被列为拆除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六、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田地街、南极街、中山路、红军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宣化街、文昌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工商、房产、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综合整治工作。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八、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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