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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7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帼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涉外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近一个时期,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强化涉外税收管理,针对完善税制、执行税法、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和国家税收协作、反避税以及执行税收协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稳定机构、依法行政、配备高素质合格人才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依法治税力度,严格税收法纪,不得乱开减税、免税口子,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涉外税收工作任务。

  二、严衡主作制度,切实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涉外税收工作制度,认真完成省局部署的工作,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和查处偷、逃、避税工作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考虑到涉外税收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特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税收稽查每年不能超过两次的要求,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涉外企业检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1号文件规定,对涉外企业常规执法检查要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进行,积极推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

  三、加强涉外税收业务培训,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各地应根据涉外税收工作的需要,采取有效形式对专职和兼职涉外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涉外税收工作的需要。省局也将在适当时机有针对性的对各地的专、兼职涉外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努力为涉外税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2000年2月2日 国税发[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近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政策
  从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涉外税收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出发,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地执行各项税收法规,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文件精神制定下发的一系列新的涉外税收政策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认真做好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外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及时反映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越权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二、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商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我国经济活动,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由此带来的大量税收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税收法规和加强税收协定执行两方面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已与62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执行税收协定与执行税收法规的密切关系,规范协定执行程序,注意研究解决协定执行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当前要重视对我国在海外投资企业或个人执行税收协定权利和义务的辅导。
  三、加大反避税力度
  近几年各地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对推行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有畏难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站在战略的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明确反避税工作目标,加大筛选避税嫌疑大户工作,认真完成总局下发的反避税考核指标。
  四、积极推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在2000年要继续做好审核评税工作,总结经验,调整规范,积极推行。同时要下大力气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培训、试点和推行工作。从2001年开始,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实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情况进行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五、加强涉外税务干部培训工作
  涉外税收工作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各地要加强对涉外税务干部的培训,除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制订的《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外,还要结合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外语、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计算机应用、税收协定、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培训,促进涉外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涉外税收机构和人员要相对稳定,对涉外税务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国际税收新形势的高素质专业队伍。
  以上意见,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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