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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部门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1)225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0]42号)下发之后,大部分地市按要求降低并且公布了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收费标准,对创造我省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了解到,个别地方存在没有按要求及时降低和公布“两费”收费标准,不履行审核手续,擅自制定和调整“两费”收费标准等问题。为此,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收费主管部门的职能,真正起到牵头部门的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商行政部门收费行为,是各级物价部门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内涵的重要方面,是促进我省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0]42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把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凡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公布或降低城乡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的,必须在今年年末前按规定予以公布并把收费标准降下来。

  三、今后凡是由工商部门征收的“两费”,其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履行审核程序并开始征收的,物价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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